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四十四条规定,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生产或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 在文件: 关于发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的通知 信部无〔2005〕423号 F类设备 本类设备是指工作于2400-2483.5MHz频段,除数字无绳电话、蓝牙设备和无线局域网设备以外的其它短距离 无线电设备。 那么,因蓝牙2.4G是属F类设备,是否不需要申请型号核准?
根据管理权限,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属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事项,经询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确认,蓝牙设备不属于《关于发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的通知》(信部无〔2005〕423号)所定义的微功率设备,因此,不能适用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不需要申请型号核准的相关规定。办理蓝牙2.4G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具体要求,请您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