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根据你的表述,应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经济补偿金。工作4年,补偿4个月工资。这里的月工资是过去12个月平均工资。
2、如不提前一个月通知,则付代通金。代通金是按上个月的工资计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和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定义有不同,要注意。
如果公司主动提出协商解除的按一年一个月工资
应该给你4个月工资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看合同约定履行地,违约承担补偿责任,一年工龄一个月工资
劳动就应该劳动得吗,多多运动是好事!!!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