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赔偿劳动仲裁和复查鉴定的问题:

2024-11-08 07:4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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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劳动争议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查鉴定还是要去的,因为单位与您都有申请复查的权利,如果不去,可能会影响到后期的赔偿获得,即使这次仲裁结果下达,公司可能也会推辞不执行。如果您的病情与您的级别相符,那么也不要怕,复查结果应该也不会改变的,公司在这个环节也是没有办法动手脚的。

回答2:

复查鉴定还是要去的,因为单位与您都有申请复查的权利,如果不去,可能会影响到后期的赔偿获得,即使这次仲裁结果下达,公司可能也会推辞不执行。如果您的病情与您的级别相符,那么也不要怕,复查结果应该也不会改变的,公司在这个环节也是没有办法动手脚的。

回答3:

工伤伤残鉴定之后,如果有申请复查的,伤残赔偿是按复查的结果确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回答4:

不清除,我认为去比较好。

回答5:

这只能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