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2024-11-16 21:39:27
推荐回答(2个)
回答1:

  论市场经济对法制的要求 论文
  关键字:腐败 市场 竞争 市场经济 法律 法制 制度 发展 经济
内容摘要:自从党的“十四大”并确立并实行市场经济以来,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性的突破性阶段。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给我国的经济的告诉发展开辟了更为宏伟的蓝图,注入了全新的活力,使我国的经济发展形成了每年递增的势头。为了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以后政府的重点职能和管理方式也必须要随之改变。其中,最主要也就是最关键的一环就是要加强立法,健全经济法制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同时辅之以法加以保驾护航。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稳步、高速发展,逐步转变过去国家主要以行政手段管理经济的模式,实行以经济手段和法制手段为主,以行政手段为辅的新的经济管理模式。
一、市场经济更需要法制护航
现代市场经济在某种上来说就是法制经济,也就是对法制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反映了经济发展要求与现行法制的某些不相适应性。这样,多种经济立法就必须尽快提上日程。国家立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以及经济司法部门,就必须经过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对经济的运行和发展实行有效的法律调整。
作为当务之急,政府法制工作的首要任务是:
第一,将国家关于建立、完善和管理市场经济的重大方针政策和经济行政措施法律化、制度化,保证市场经济正当运行的稳定性、连续性和持续性。
第二,通过立法,调整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重要的经济关系。
第三,制定并逐步完善市场运行规则,切实为企业平等、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以法律做后盾,正确引导市场自我调整机制的健康发展和运行。
第四,切实贯彻实施对市场经济各种主题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实行政企职责分开,保障各种经济主题积极参与管理和竞争,实行优胜劣汰。
第五,用法律来调整和推行国家宏观调控手段,把更多的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直接推向市场,让其参与竞争,使其更充分地发挥企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六,加紧对消费者利益实行立法保护,以法的形式规定生产者、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产品质量和信誉,力求更多更广泛地打入国际市场,加强它们在国际市场和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充足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划清法制经济与权利经济的界限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质上是法制经济。要使市场经济真正健康、稳步、高速地发展,就必须加强法制,充分发挥法制的积极作用,逐步扼制、清楚“人治”经济的消极因素和历史遗留下来的残渣。
由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各种封建因素和资产阶级自由化腐朽观念的影响,我国在经济领域内仍然存在着很大程度的“人治”经济即权利经济。要使经济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健全经济法制,首先必须消除权利经济的干扰。因为权利是处在各个层次中最上层、最有影响力的一环,若不清除和扼制“人治法权”的干扰,摆脱“权大于法”的丑恶现象,法制也将成为一纸空文,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会将无所适从。
权力经济和法制经济是根本对立的,相互排斥、互不相容。权力经济是“人治经济”,是无规则的,是非程序性经济,是违反社会和经济发展现象的。它排斥公平与平等,用权力造成的隶属关系来强行推行的经济,而法制经济则是规范化的程序性的,符合社会和经济发展规律的运行方式。它通过完善的法律手段去保障和维护正当的经济秩序,保障各种经济主体的公平、平等的权利。
权力经济还一贯保护特权,以不平等的身份去敢于经济。
当前,虽然法制经济日益占据了主导地位,成为经济发展的主流,但在很多领域里仍然存在着程度不同的“人治”经济。这种现象的存在,其危害性不可低估。比如一些身居重要职位的人,利用手中的职权,不懂装懂,往往与经济发展规律相背离。甚至于一些人利用手中的职权,偷机钻营、谋取私利,以强权作后盾,以表面现象作幌子,给本地区甚至整个国家造成了很大的危害。因此,就需要以强有力的法制为武器,同各类腐败现象做斗争。用法制手段来限制行政机关对经济过多参与。要想做到这一点,不但立法要完备,还要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能因地位的高低,势力的雄孤而有所偏袒或动摇。对于高层领导层中出现的观念更应分清施肥,对发法者应依法执行,不可手软。严禁这类人用“治外法权”的权力经济去冲击法制经济的发展和正当运行。“徒法不足以自行,非善法也!”所以,我们必须要秉公执法,“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三、完善经济立法,完善市场经济机制

在市场经济确立以前,我国的经济体制实行的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模式。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很少有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权,也缺乏自己真正的自主决策权和自由经营权,企业基本上是在经济中运行。各企业之间的关系基本上是有行政手段加以调整,风险也由国家来承担。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机制的出台和发展,就出现了与以往不同的新情况。其中有一个很基本的问题就是“竞争”。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各类经济实体都会自觉不自觉地进入市场经济竞争的大潮中。
虽然我国经济组织件的竞争其基本性质和根本利益相一直,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竞争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但也不可避免地要实行优胜劣汰,以求刺激经济的发汗。随着企业风险的加大和责任的自我承担,就需要竞争参与者用各种合法手段和途径尽量减少、避免竞争带来的风险。比如在期货交易中,有些生产者和经营者就是通过期货交易中的“套期保值”的手段来减少和避免风险的承担。但有些竞争参与者也会通过非法的手段和途径去逃避风险,获取利润,这就会不免引起一股浊流对市场造成冲击和侵蚀。最主要的方式就是“不正当竞争”。
1993年9月2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颁布实施,为社会主义市场竞争提供了法律上强有力的保障。该法作出了一系列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障市场正规发展的规定,从法律上根本确认了一切参与商品生产和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最寻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严禁以任何不正当的手段参与竞争,损害他方的利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不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是一部很好的法律。它将为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起到很大的作用。但是,我们指定出来后,若不加以认真地贯彻实施,也会成为一纸空文。
市场面临的第二大问题,就是“保证产品质量”问题。在市场经济的竞争大潮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以次充好=以劣充优,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和销售”等种种违法乱纪现象,从而就会在很大程度上侵犯了“使用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以强有力的法制手段调整山品经营。生产者的违法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真正实行产品质量法规的种种规定,使使用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可靠的保障。如“包修、包退、包换”的产品质量“三包”制度,就是保护使用者消费者权益的产品质量制度。如有违反,就会依法追究生产经营者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实施,也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很好的法律保障,依据法律武器,也使司法机关有据可查,有章可寻。

四、正确处理市场经济对教育领域的冲击

时常经济的实行,涉及到整个社会的各个领域,教育领域也不例外。
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经济的开放搞活,越来越多的事业单位也逐渐以不同的方式投入了竞争的行列。为使参与竞争的经济主体在智慧、技术方面得到有力的支持,国家已允许更多从事教育、科研工作的从事第二事业。多渠道智力的渗入,给企业注入了突飞猛进的活力,增前了竞争力,在 经济实力的增长面前起到了很大的积极作用。但在另一方面,也引起了一股股不正当的博览,而且大有向广面发展的势头。
对教育领域的最大冲击,就是对师资力量和教师队伍的影响,特别是高等院校教师队伍的情绪已不稳定和不连续。随着政策放开,越来越多的人投入“下海”的热潮:或停薪留职,或干脆辞职。为长远之计,我们不得不为这个问题引起重视。一个有才能的教授,的确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但是我们也应想想,失去了一个教授会给社会带来更大的坏处。他辞职或停薪留职会误了一部分学生的学习,这种看不见的财富比起下海多带来的效益,谁优谁劣?我们自然心中有数。前二年不就有关于“造原子弹的不如卖茶鸡蛋”的争论吗?
随着《教师法》的颁布实施,对师资不稳定和教师社会地位和待遇偏低等有了较大改善,对教师从事第二事业和停薪留职与停职等做了适当的限制,我国教育管理逐步纳入法制轨道,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教育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五、加强工业产权立法
在工业产权方面,我国已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对《专利法》和《商标法》的修改,更加完善了工业产权保护制度。但是,在这些方面也存在些不足,主要是对侵权行为处罚条款尚欠完备和力度,在很多方面存在着较轻的现象。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市场自我调节的深入,工业产权方面的纠纷日益增多和复杂化。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侵权行为的增加。
对于市场,目前还有很多人缺乏必要的了解。一提起市场经济,就认为这是资本主义的东西,是自由发展,无所制约的经济。其实,市场经济并非资本注意固有的东西,也表示资本注意的专利,这种市场经济是不分民族和国界的,也是没有阶级性的。只是在资本主义国家具体实施市场经济时无可避免地为其注入了阶级性。我们国家实行的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与经济规律共同作用的市场经济。很多人对市场经济与竞争发生了这样那样的误解,如认为自由竞争是只要能把经济搞上去,可以不择手段等。从而使市场竞争蒙受了不白之冤。同时也出现了许多侵权行为。这其中虽不乏明知故犯者,但更多的是因误解而犯了错误。为了有效地抵制、防止、惩罚各种侵权现象,有必要在现有的基础上加强工业产权立法,增大法制工作力度。

六、惩治腐败与健全制度
当前,腐败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腐败现象的蔓延之势并未得到有效遏制,其深度与广度已超过建国以来的任何时期。尽管各地纷纷报道破获多少大案要案,惩办了多少腐败分子,但我们认为,评估反腐斗争的成果和标准,不仅仅在于数字,而是要看是否有效地遏止了腐败的势头和建立起了相应的制度。
(一)腐败与市场经济
面对日益严重的腐败问题,人们必然会提出,腐败与市场经济有什么关系?腐败是否为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我们认为,从世界和中国历史与现状看,腐败与市场经济的确存在着某种联系,尤其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中,腐败就更容易滋生。这是因为,第一,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政企一家,企业没有自身独立的利益追求,也就不存在权钱交易的基础。但市场经济不同,市场经济是利益经济,追逐利益是市场主体的主要动机和目的,正是在利益的驱动下,经营者的聪明才智和积极性才得以充分发挥,经济才能得到高速有效的发展。因此,追逐利益本身并没有错,但追逐利益必须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当利益的追逐者与能够为获取利益提供便利条件的政府权力行使者勾结在一起时,腐败就有了产生的条件。尤其在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权力还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序内掌握着经济命运。由于制度不严,权力制约不够,市场主体与政府机关很容易结为一体,从而为滋生腐败提供温床。第二,市场经济使商品丰富,消费提高,这是市场经济有利的一面,但同时也激发起个别人对金钱的贪婪,在长期消费水准很低的情况下,这种贪婪会相当强烈。当然,对金钱的贪婪不仅仅是由于消费的刺激所致,还包括制度不严,监督不够。凡此种种,都说明,市场经济与腐败有着某种必然联系。承认这种联系,无损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必然性,不承认这种联系,却会使我们丧失对新形势的判断力和对反腐斗争的清醒认识。
(二)防治腐败必须靠健全的制度
国外的历史经验已经证明,新加坡、香港、韩国以至我国台湾地区等在其经济发展时期,都曾有过严重的腐败现象。但是前行者的新加坡,他们在反腐斗争中已经取得显著成就,完全掌握了斗争的主动权,后进者的韩国也正在取得节节胜利。至于一些经济发达国家如美国,十九世纪也曾有过"赃物归胜利所有",合法进行权钱交易的时期。但通过一系列法制建设,腐败现象早已被控制。很显然,所有这些例子都说明,腐败的产生是不可能避免的,反腐败胜利也不是说腐败从此绝迹,反腐败斗争的胜利指的是腐败现象的蔓延之势已被遏止,并被各种已经建立的法律制度控制在较小的范围以内。要走到这一步,"事在人为",只要我们有打击和控制腐败的自觉和决心,采取正确的方法,我们就一定能达到目的。
检讨近年来我国反腐败斗争的经验,有四点需要注意:
1.加强制度建设
对腐败分子必须下决心惩治,但严惩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如上所述,为什么那么多腐败分子眼看着身边的腐败者陷入泥潭,但仍循路追随?为什么权钱
交易防不胜防?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制度问题。小平同志早已指出,制度问题更重要。制度好可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全面性、稳定性和长期性。③稳定性、长期性的制度建设,也就是法律建设。
制度建设中目前最值得注意的是政务公开制度。"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政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就不易产生腐败。这几年来有些地方提倡过"二公开一监督"之类的制度,行之有效,但之所以不能持之以恒,就是没有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
2.改革监督体制
纵观中外历史,由于监察工作的特殊性,监督部门的体制与一般国家行政机关体制有别,主要特点是:一是权力集中, 不以级别分配权力,即使级别不高的工作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也享有必要的调查、职证权,可以直接向高层次的领导人员发问调查,后者必须合作;需要立案,逮捕的,除本机关的审批程序外,不受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管辖。二是一般都实行垂直领导,以避免干扰。三是监督机关的工作人员素质高,社会地位高,待遇高,使他们对自己的工作引以为荣,无后顾之忧,敢于执法。目前我国监察体制方面存在的弊端已十分明显,只要这种体制不作改变,反腐败就难以取得实效。因此,用法律形式将改革后的新监督体制固定下来是十分必要的。
3.舆论监督
必须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在反腐败斗争中作用,揭露腐败现象和腐败分子,使每个敢冒被严惩风险的贪官污吏时刻处于严密的舆论监督下,文革时期形成的所谓报刊点名必须经过上级批准之类的程序应该废止,代之以如果舆论报道失实应追究报道者法律责任的制度。制定新闻法是当务之急。
4.建立权力制约机制
消除腐败的根本途径是建立起权力制约机制。在加强司法机关独立的审判检察职能时,还必须加强国家机关之间的监督和制约,重视对监督者的监督,避免出现任何不受制约的权力。

七、 市场呼唤法制
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冲击着我国的各个生活、生产领域。为使市场更加健康、稳定、持续、高速发展,就有必要为这制定出一系列很好的、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这就为法制工作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使我国经济立法更趋完善,不但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且在立法时要其具有较高水准的连续性、完善性、科学性、严密性和一定程度上的超前性。

参考文献:
[1]刘伟、梁钧平著《冲突与和谐的集合:经济与伦理》,北京教育出版社,1999年1月版。
[2]张维迎著《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版。
[3]邱伟光《学校诚信道德建设的问题和方法》,《思想·理论·教育》,2002年第2期。
[4]黄庭钧、黄全权《打造个人信用的大厦:上海的实践》,《新华文摘》2002年第2期。
[5]《中国入世议定书》,《今晚报》,2002年1月16日。
[6]《思想道德同步》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0年版
[7]《法律案例评析》 延边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 
[8]崔敏:《关于司法改革的若干思考》,载于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第1版。
[9]廉雅荣、薛瑞麟:《俄罗斯的司法改革》,载于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第1版。
[10]何德荣、宋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法院司法体制》,载于《法律适用》2000年第1期。
[11]薛阿平、 姚旭斌:《从监督走向制约》,载于《法学》1999年第9期。

回答2:

首先,经济法的产生是为了满足人们对社会总体效益的追求。经济法为了满足人们对社会整体 利益的渴求,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与均衡,而代替民法对经济领域进行调整。
其次,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平衡基础上的社会利益至上,并最终体现为社会公正、效益、经济安全这三个具体价值目标。
最后,经济法是运用国家之手对社会经济进行积极干预,克服 市场机制本身的缺陷,维护促进市场机制良性发展的必然要求。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