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为建设和谐社会在2007年采取了哪些重大措施

2024-11-22 02:2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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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顺分配关系 解决社会公平“核心问题”

  近年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在稳步增长的同时,城乡、地区、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呈拉大趋势,一些行业收入水平过高,分配秩序比较混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科技部、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国务院扶贫办、国家统计局等部门支持开展的一项研究显示,我国西部居民收入基尼系数已达0.47。收入分配中存在的问题已经引起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今年5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专题研究了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问题。

  “收入分配是关系社会公平能否实现的核心问题,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黄苇町说,“另一方面,我国经济持续发展,财力日益雄厚,为我们进一步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创造了条件。”

  黄苇町建议,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应做到三管齐下:一是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二是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调整二次分配比例,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使全体人民都能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三是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努力缩小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分配差距。

  解决就业难题 巩固“民生之本”

  就业是“民生之本”。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扩大就业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支持鼓励扩大就业的政策,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我国的就业形势依然严峻。

  据测算,今后几年,全国城镇每年新增劳动力1000万人,另外还有1400万下岗失业人员。即使经济增长保持8%至10%左右的速度,每年城镇劳动力供求缺口仍在1000万人左右。与此同时,农村还有大量富余劳动力需要转移。

  “我们必须看到,人口多、就业压力大,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就业问题都是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突出矛盾,是我们必须长期面对和积极应对的艰巨任务。”黄苇町表示,对我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来说,要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把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公共服务职能。

  科学调控宏观经济 转变粗放型增长方式

  尽管我国近年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但总体上,我国经济增长方式并未实现根本转变,以“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和低效率”为特征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格局还在继续。

  据权威人士介绍,近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仅占世界总量的4.1%,但所消耗的原油、原煤、铁矿石、钢材、氧化铝、水泥分别约为世界总消费量的7.4%、31%、30%、27%、25%和40%。

  谈到粗放型增长方式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不利影响时,沈杰说:“目前,与粗放型增长方式密切相关的乱征土地、环境污染、资源紧缺等问题,已在一定程度上转化成相应的社会风险因素,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诱因。”

  为此,沈杰建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切实转变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更加注重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更加注重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完善“托底”机制

  社会保障是维护百姓切身利益的“托底”机制,是一张维护社会安全的“防护网”,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最基本的保证作用。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已取得重要进展。到“十五”期末,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达到1.7亿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达1.3亿人,参加失业保险职工达到1.1亿人,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到8000万人。

  但沈杰指出:“必须看到,我国社会保障的水平仍然较低,覆盖范围也有待扩大,还有大量的人群应尽快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来。”

  沈杰建议,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工作应从五个方面进一步加强:逐步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体系,引导和帮助低保对象、学生、儿童等居民参加城市居民医疗统筹,继续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努力解决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险问题;采取多种方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期生计;探索和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加强和规范农村特困群体生活救助工作,探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

  畅通利益诉求渠道 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一些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公民合法权益受侵害等现象不时发生。

  群众利益无小事。在实际工作中,各级党组织和政府高度重视通过各种方式依法维护百姓的合法权益。据国家信访局统计,新的信访条例实施一年来,全国省级党政领导共阅批群众来信4.5万多件,接待群众来访近3.5万人次,市、县两级党政领导接待群众来访39.9万批、193万人次,包案处理重要信访事项20万件,有效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吴忠民对各级党组织和政府高度重视维护百姓权益的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他说:“对于新时期的人民内部矛盾,必须采取正确的方式妥善处理,防止其成为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

  吴忠民还就如何进一步畅通百姓利益诉求渠道、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提出了具体建议:首先,各级党政部门在工作中要反映不同阶层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重视维护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特别是要关心经济社会地位下降明显的群体,使他们的生活得到保障、生产得到发展。其次,要建立健全社会利益的沟通渠道和协调机制,引导各个利益群体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第三,要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增强主人翁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经济社会并重 克服发展“短腿”现象

  发展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项社会事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长期以来,我国重经济发展、轻社会发展,形成了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不协调现象。

  “许多群众反映强烈的‘看病难、看病贵’和‘上学难、上学贵’等问题,在相当程度上都与发展中的‘短腿’现象有关。”黄苇町说。

  “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含义,就是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要协调。”吴忠民说,“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克服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短腿’现象。”

  他提出,目前应着眼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加大社会事业投入,着力解决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滞后的问题。二是要加大中西部地区特别是农村的社会事业投入力度,着力解决城乡之间、不同区域之间公益事业发展不均衡的问题。三是要加强对社会事业的监督管理力度,着力解决一些行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一切向钱看等偏离公益目标的问题。

  把反腐制度落到实处 防止“权力寻租”

  党中央一直高度重视反腐败斗争,近年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重大举措,不断把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据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介绍,仅2005年,全国就有11071人因为贪污贿赂行为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中7279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腐败现象是和谐社会的大敌,它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违背了公平正义的社会准则,削弱了全社会的凝聚力。”沈杰说,党中央清醒地看到了腐败现象对党、国家和社会的严重危害,一直高度重视反腐败斗争,注重从源头上采取措施防治腐败现象。

  沈杰表示,反腐败斗争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进一步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使各项反腐败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黄苇町、沈杰等专家还提出了进一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三点建议:一是要进一步发扬人民民主特别是党内民主,进一步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从制度上防止“权力寻租”。二是要坚持公开、透明,使监督贯穿于权力运行的全过程,从机制上防止“暗箱操作”。三是要进一步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法纪教育,增强全社会特别是领导干部反腐倡廉的自觉性,进而形成反腐倡廉的良好社会氛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