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合同如果认定是承揽合同,房主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否则,房主需要和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1、在承包方和发包方之间有效,对受害者无效。
2、如果发包方知道承包方不具有资质,由承包方与发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房屋按照正常规定,发包方应将房屋发包给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不能发包给个人承包施工,此规定的出发点就是基于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一般情况下,对农村建房的要求相对低一些,对农村建设2层以上的房屋才会要求施工资质,这只是对于建设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而言,毕竟尚未牵涉认得生命健康问题,因此,承包合同的此一条款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项,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