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户口本上加个曾用名很难么?都需要什么

2024-11-25 08: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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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在户口本上加个曾用名不难,去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就行了,只是需要提供材料。

根据公安机关申请增加曾用名管理规定,凡公民申请增加户口簿曾用名的,须由公民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且理由充分。

理由充分是指申请人能提供曾经使用过需增加的曾用名的证明材料,如职工档案、人事档案、学籍档案等材料,最好是曾经在公安机关登记的名字。

需要携带户口本、身份证、个人申请、还有增加曾用名的依据或当地派出所的证明等,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

回答2:

不难,只要去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就行了,但是需要提供派出所增加曾用名的材料。

所需材料:

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父母)申请报告、《户口簿》、曾记载公民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并加盖该公安派出所户籍专用章(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公民曾经使用过的姓名依据。

扩展资料

办理程序:

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分局、县(市)分管领导审批。(未满18周岁的人,由父母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父母《结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所以,申请增修姓名被拒绝,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从法理上来说,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公民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合法的姓名权。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百度百科

回答3:

不难,根据公安机关申请增加曾用名管理规定,凡公民申请增加户口簿曾用名的,须由公民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且理由充分。理由充分是指申请人能提供曾经使用过需增加的曾用名的证明材料:

  1. 本人申请报告(未满18周岁人员,由父母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父母《结婚证》)。

  2. 《户口簿》。

  3. 曾记载公民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并加盖该公安派出所户籍专用章(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4. 公民曾经使用过的姓名依据。

扩展资料:

曾用名对个人来说,指本人在读书和工作期间曾经使用过的名字。中国公民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薄上登载的“曾用名”项目和户口迁移证上登载的“别名”项目均应填写为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成年人改名有三个条件:
第一是本人要表达改名的意愿。
第二是理由要充分。
第三是本人要承诺改名后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责任均由自己承担。
且一生只能更改一次。

16 周岁以后,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效证明材料报公安机关审批。
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受刑事处罚和劳动教养者,不得变更姓名。公民依法变更姓名后,
原姓名作为“曾用名”备查。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曾用名

回答4:

去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就行了,但需要提供派出所增加曾用名的材料。

公民要求增加曾用名,凭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父母)申请报告、《户口簿》、曾记载公民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并加盖该公安派出所户籍专用章(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公民曾经使用过的姓名依据。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分局、县(市)分管领导审批。(未满18周岁的人,由父母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父母《结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末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姓名申请材料:本人或者父母申请、户口本、姓名变更更正的理由和相关证明。

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扩展资料:

名家召承兰名钧认为:曾用名对个人来说,指本人在读书和工作期间曾经使用过的名字。中国公民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薄上登载的“曾用名”项目和户口迁移证上登载的“别名”项目均应填写为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百度百科

回答5:

去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就行了但需要提供派出所增加曾用名的材料。

公民要求增加曾用名,凭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父母)申请报告、《户口簿》、曾记载公民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并加盖该公安派出所户籍专用章(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公民曾经使用过的姓名依据。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分局、县(市)分管领导审批。(未满18周岁的人,由父母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父母《结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末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姓名申请材料:本人或者父母申请、户口本、姓名变更更正的理由和相关证明。

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扩展资料

姓名就是登记为常用的姓名,如身份证上的姓名。曾用名就是曾经使用的姓名,多见于因为其他原因改姓名,但是因为成年人常用的名字无法修改,而又需要使用其他名字的情况。

曾用名泛指曾经使用过的人名、地名和科技名词。对个人来说,曾用名指本人在读书和工作期间曾经使用过的名字。中国公民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薄上登载的“曾用名”项目和户口迁移证上登载的“别名”项目均应填写为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_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