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在试用期辞退我,需要提前一个月吗?

2024-12-02 17:13:34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不需要提前一个月,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本人无过错,但由于主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后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余情形。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不能胜任工作是指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但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劳动者不能完成某一岗位工作任务的,用人单位可以对其进行职业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也可以把其调换到能够胜任的工作岗位,协助劳动者适应新的岗位。如果用人单位尽了这些义务,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工作,说明劳动者不具备在该用人单位的职业能力,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前提下,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或提高工作强度,借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回答2:

不需要提前通知。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你的,应当提供当时招聘你时对外公布的录用条件(或者内部签好协议明确要求的录用条件)以及你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无法同时提供这两项证据的,属于单位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不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的,单位应当按照你在该单位不满半年的工龄支付你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即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所谓的你有消极言论不能作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的合法理由。

回答3:

公司在试用期内辞退你是可以的,不需要提前通知,但单位必须举出你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理由,具体可自己参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话说回来,要是单位真的不要你了,你再怎么争取,最后单位肯定还是会找个理由让你做不下去,比如下薪,或提出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还不如好好跟公司谈谈,争取把自己做的利润能要就要点过来,好聚好散的,其实仲裁并没有想象得那么好解决,仲裁最后也是调解,调解不成再判,情况不好得拖几个月呢,还不如自己好好跟公司谈谈走人。

回答4:

公司如果在试用期要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证据证明你不符合录用条件,同时也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你才能解除合同。
就你以上所述情况,公司未能书面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你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且公司仅以你的消极言论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是不能成立的,公司这样做是不能解除你的劳动合同的。
你如果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服,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恢复劳动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