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第三十三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根据法律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你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同时你现在可以要求继续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