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按照事故原因划分:物体打击事故、车辆伤害事故、机械伤害事故、起重伤害事故、触电事故、火灾事故、灼烫事故、淹溺事故、高处坠落事故、坍塌事故、冒顶片帮 事故、透水事故、放炮事故、火药爆炸事故、瓦斯爆炸事故、锅炉爆炸事故、容器 爆炸事故、其他爆炸事故、中毒和窒息事故、其他伤害事故20种。
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
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
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按照事故原因划分:物体打击事故、车辆伤害事故、机械伤害事故、起重伤害事故、触电事故、火
灾事故、灼烫事故、淹溺事故、高处坠落事故、坍塌事故、冒顶片帮 事故、透水事故、放炮事故、
火药爆炸事故、瓦斯爆炸事故、锅炉爆炸事故、容器 爆炸事故、其他爆炸事故、中毒和窒息事故、
其他伤害事故20种。
扩展资料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
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
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
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
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
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
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
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
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
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
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
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
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
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
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
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
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
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
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
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
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
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
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
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
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参考资料
安全事故—百度百科
造成安全事故的原因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分别是
:1.人的不安全行为。例如:麻痹侥幸心理,工作蛮干,在“不可能意识”的行为中,发生了安全事故;不正确佩戴或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等原因;
2.物的不安全状态。例如:机械、电气设备带“病”作业;_机械、电气等设备在设计上不科学,形成安全隐患;防护、保险、警示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等。
3.管理上的缺陷。例如:有些管理者在思想上对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将其视为可有可无,日常以麻木的心态和消极的行为,对待安全工作,安全法律责任意识极为淡薄等。
4.环境上的原因。
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从生产安全角度来看,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和环境上的缺陷是造成安全事故的三方面主要原因。
一、容易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
1、单位主管安全意识不强;
2、团队的不系统安全管控;
3、技术方案中的安全卡控方案不实际;
4、作业前安全隐患排查不细致,漏洞多;
5、指挥人员违规指挥;
6、作业人员不规范作业行为及安全自控技能差;
7、物的不安全状态;
8、作业环境的不安全条件;
9、侥幸心理和冒险主义。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
三、如何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提高安全意识,是搞好安全防事故工作的前提。
各级组织要把安全防事故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深刻认识到:安全工作是部队建设的重中之重,是一项系统性、经常性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只有牢牢打基础,人人抓管理,时时抓防范,处处抓落实,才能年年有提高,长期求发展,事事保安全。安全工作的特点,需要齐抓共管,变孤立抓为全面合,才能形成有效合力,最大限度地预防事故。
(二)、把握安全工作薄弱环节,是搞好安全防事故工作的重点。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规律可循,安全工作也不例外。总起来看,消防部队发生事故主要有如下特点:
首先,从容易发生事故的对象来看,
一是领导干部,包括支(大、中)队主要领导;
二是驾驶技术不过硬或情绪不稳定的驾驶员;
三是好酒贪杯者;四是惯常违纪的所谓“刺头兵”;
五是刚入伍,自制力较差的新兵;
六是课余时间单独进行业务训练和体育锻炼者;
七是私自游泳者;
八是乘车人员。
其次,从发生事故的时间看,
一是出警过程中,忙中出错或车速过快;
二是八小时之外或双休日和节假日;
三是灭火战斗中,险情较大,而官兵经验不足时;
四是驾驶员单独驾车外出时;
五是高空训练时;
六是炎热季节易出现淹亡和中毒事故;
七是新兵下队、老兵退伍期间。
再次,从发生事故的原因来看,引发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原因,有时单独发生作用,有时相互作用。但个人因素是主要的。一般来说,事业心强、守纪律、工作作风扎实的官兵,发生事故的可能性较小。
而那些政治责任心差、工作目标低、目无组织纪律、不讲科学蛮干的人,则容易发生事故;技能高超过硬,就能遇险不惊,稳操胜券,避免事故的发生,技能不高,操作不熟练,就给事故的发生潜在着危险,如:我支队某大队出警途中发生的事故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此外,受社会不良思想影响,导致心理不平衡的官兵,容易发生事故,如近年有的支队发生新兵出逃等事故。
落实安全制度,不放过一时一事,是搞好安全防事故工作的基础。
1、层层签定安全责任状,形成横到边、纵到底的安全工作网络,把少数人的动力转化为全体官兵抓安全的合力。
2、在规范工作秩序中抓安全。依据共同条令、《公安消防部队预防行政责任事故若干规定》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规,一是规范每个时间段安全工作的内容、方法和目标。
3、在规范官兵日常行为中抓安全。一是大力改造部队内部环境,使官兵学习、训练、工作、生活水平得到了根本改善。
包括三个方面: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1、人的不安全行为:
(1)麻痹侥幸心理,工作蛮干,在“不可能意识”的行为中,发生了安全事故。
(2)不正确佩戴或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3)机器在运转时进行检修、调整,清扫等作业。
(4)在有可能发生坠落物、吊装物的地方下冒险通过、停留。
(5)在作业和危险场所随意走、攀、坐、靠的不规范行为。
(6)操作和作业,违反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如动用明火、进入有限空间、上锁挂牌、化学品使用等。
(7)违规擅自进入消防重地,如浸出、制氢、氢化、等。
(8)违规使用非专用工具、设备或用手代替工具作业。
(9 )精神疲惫、酒后上班、睡岗、擅自离岗、干与本质工作无关的事,以及工作时注意力不集中,思想麻痹。
(10)管理者思想上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法律责任观念不强;在行动上不学习、不贯彻落实公司各种安全规章制度,尤其是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制度,这是最大的不安全行为。
2、物的不安全状态:
(1)机械、电气设备带“病”作业。
(2)机械、电气等设备在设计上不科学,形成安全隐患。
(3)防护、保险、警示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4)物体的固有性质和建造设计使其存在不安全状态。
(5)设备安装不规范、维修保养不标准、使用超期、老化。
3、管理上的缺陷:
(1)有些管理者在思想上对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将其视为可有可无,日常以麻木的心态和消极的行为,对待安全工作,安全法律责任意识极为淡薄。
(2)安全规章制度(包括设备巡检)、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相应预防措施、安全注意事项和物流管理程序等,未建立、健全或不完善。
(3)有些管理人员,不学习、不理解、不落实或不彻底落实公司的各种安全规章制度,不落实工程建设上的“三同时”和日常管理上的“五同时”,只注重生产指标,忽视安全检查、教育和隐患整改。
(4)有少数管理者,未能按照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要求,结合管辖区域的生产特点和作业环境,用心、负责、钻研,确保管辖区域的人员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管理办法及有效的预防措施,安全管理的执行力很差。
(5)有些管理者的安全知识、安全管理能力和手段有缺陷。
(6)保证规章制度落实的有效奖惩措施,需完善措施和加大促动力度。
(7)管理者不注重“管理要求”如安全通报、通知。
(8)管理者不重视安全、不落实规章,安全管理不到位,即在行动上,不全面认真的进行安全检查、教育、规范、整改,是最大的管理缺陷。
拓展资料
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