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限公司即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责任的公司。二、有限责任公司即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成立,由一定人数的股东(2人以上50人以下)组成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三、两合公司即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组成的公司。其主要特点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无限公司股东则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公司由无限责任股东经营。四、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既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本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类型只有两种,一是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二是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组织形式是企业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的体现。
公司制企业一般应表述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类型的企业可表述为“中心”“部”“厂”“店”等,合伙企业在组织形式后还应加“(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特殊普通合伙)”。
企业组织形式是指企业存在的形态和类型,主要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三种形式。
我国几种主要的企业组织形式 1.独资企业。 独资企业,是一个自然人投资并兴办的企业,其业主享有全部的经营所得,同时对债务负有完全责任。这种企业的规模都较小,其优点是经营者和所有者合一,经营方式灵活,建立和停业程序简单。这些优点使这种组织形式的企业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主要是中小型企业)。这类企业的缺点是自身财力所限,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弱。
2.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3.公司企业。
公司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由许多投资者共同出资组建,股东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公司的两种主要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企业有如下特点:(1)股东负有有限责任;(2)股份可转让,流动性好;(3)可以募集大量资金;(4)公司有独立的存在期限;(5)管理较科学,效率较高;(6)创办手续复杂,费用高; (7)保密性差,财务状况比较透明;(8)政府的限制较多;(9)社会负担重,要承担双重税赋。
企业及其组织形式
(一)企业的定义及功能
定义:
企业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本和技术等),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
目标:
企业的目标是创造财富(或价值)。企业在创造财富(或价值)过程中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功能:
1.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
2.企业是社会生产和服务的主要承担者
3.企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企业组织形式:
企业及其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