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胃病不是不能胜任工作的理由,法律规定只有以下情况才可以开除: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现在你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与公司协商,如果补偿你三个半月的工资就可以考虑。
双方协商解除的,也就是劳动者本人自愿解除合同,就不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如果是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而且不合法的,就要承担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根据你的描述,如果单位因为你患有长期胃病而贸然解除你的,属于违法。如果单位因为你患有长期胃病不能胜任原来工作,经过调整或者培训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是可以解除合同的。
无论单方还是双方,只要不是你本人提出解除合同申请,用人单位都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是一样的。
个人觉得有影响!你可以选择不同意!保存好你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