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按月平均计算的话,月应纳税款为375元:
应纳税款=(月收入-扣除费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月收入=(扣除费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款)/税率=(1600*15%+125+375)/15%=4933.33元
年收入应该在59200元左右。
附计算依据: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扣除标准1600元/月。
不超过500元的,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5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税率15 %,速算扣除数为125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税率20 %,速算扣除数为37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税率25%,速算扣除数为1375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为3375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35%,速算扣除数为6375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数为1037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5%,速算扣除数为15375
工资薪金所得的个税怎么算?
市地税局有关人士介绍,个人所得税有这么一个计算公式:应纳税=(本月收入总额-个人所得税起征额)×税率-速算扣除数。简单地说,把每个月的应付工资、薪金减去实际缴纳的“三费一金”(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就是应税工资、薪金,然后乘以相应的税率(从5%%-45%%,共分九档税率),再减去相应的速算扣除数。
根据这个计算公式,如果2008年3月1日后某职工月工资、薪金减去“三费一金”后所得为3000元,则这位职工每月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为75元,即(3000元-2000元)×10%%-25元;而在2008年3月1日前,这位职工每月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为115元,即(3000元-1600元)×10%%-25元。也就是说,2008年3月1日后,这位职工每月可以少缴个人所得税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