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对方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那么单位就等于认可了你的辞职申请,那就是“按照公司规定辞职”了。怎么会说未按公司规定辞职呢?
离职时不给予计算工资是违法的,你可以告知单位。
如果单位不按照你的要求结算工资,而且工资数额不存在差异的话,你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问题一般都能解决。
如果你想要经济赔偿,也可以一同提出,估计单位会和你协商解决问题。你自然就会放弃了。
一定想拿到的话,那就申请仲裁,理由是克扣、拖欠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无论你的离职是否符合规定,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均应当结清你的工资,而非予以拖延,至于你未提前一个月提出离职申请,那个如果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也无权要求赔偿。因此建议你可以向劳动局投诉或者申请仲裁,你可以要求公司结清你工资以及办理工作交接等,但鉴于你是主动离职,因此没有离职的经济补偿金,但对拖欠的工资,可以要求支付额外的25%经济补偿金。
你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但主动辞职无补偿,只有在职期间的工资!
纵横法律网-广东德荣律师事务所-秦红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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