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公司有一定的人合性;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天津杨律师:
公司法
第三十一条 【出资不足法律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明确规定是由设立时的股东承担连带出资责任。因为其他股东作为公司的发起人,应当缴足出资才可申请公司执照,股东出资不足即公司未达到申请的法定条件,其他股东明知出资不足而申请,存在过错因而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