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问题中所谓的“主次”是何意思,不是很明白,还望明示。在此暂时将案情认定为“伤者被认定为主要责任”、“对方当事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需要明确两个前提,其一,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不是以伤者的伤残程度为准,而是以事故双方当事人是否违法道路交通相关法规以及其他配套法律的规定。其二,如果事故对方当事人不符合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则无需承担形式责任。
再次,就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而言,如果伤者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如非法律规定的机动车辆或行人、非机动车辆在高速尤其是封闭高速上行驶,或者伤者明显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等,则存在被交管部门认定为次要责任的可能。该种情形下,无论伤者的伤残程度如何,都不会影响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
第四,关于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需要有刑事法律的明文规定。如果对方当事人不存在主要责任,则很难认定对方存在违法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难以构成刑事犯罪,当然也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最后,笔者认为,该种情形下,伤者更应关注与民事责任中的赔偿问题。而不是刑事责任的认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