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第二个 韩寒 李宇春被邀入中国文联 但是拒绝了 可见只要是很有名的很有贡献的并不大考虑年龄的限制
鲁迅文学奖简介(好像没有限制啊 )
奖项名称: 鲁迅文学奖
创办时间: 1997
主办单位: 中国作家协会
奖项介绍
鲁迅文学奖是为鼓励中国当代优秀短篇小说、中篇小说、报告文学、诗歌、散文杂文、文学理论评论、文学翻译……的创作而设立的,是以文学巨匠鲁迅先生的名字命名的、由中国作家协会主办全国性的最高级别的文学评奖活动。按照评奖方案,鲁迅文学奖各单项奖每两年评选一次,首次评选完成于1997年,评选的是1995-1996年的作品。
鲁迅文学奖评奖规则
一、指导思想
鲁迅文学奖评选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马小平理论为指针,按照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面,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鼓励关注现实生活、体现时代精神,坚持导向性、权威性、公正性,坚持少而精、宁缺毋滥的原则,评选出思想性、艺术性完美结合的优秀作品。
二、奖项设置
鲁迅文学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将选出该评奖年度里某一文学体裁中思想性艺术性俱佳的作品。目前包括以下各奖项:
全国优秀中篇小说奖
全国优秀短篇小说奖
全国优秀报告文学奖
全国优秀诗歌奖
全国优秀散文、杂文奖
全国优秀文学理论、文学评论奖
全国优秀文学翻译彩虹奖
三、评奖范围
1、凡在评选年度内公开在国家正式报纸、刊物、出版社发表和出版的上述文学体裁、门类的作品,均可参加评选(单篇作品以发表时间为准,作品集以版权页上的出版时间为准)。
2、鉴于评选工作的语言限制,凡是用少数民族文字创作的作品,要求以汉文译作参加评选。用少数民族文字创作的作品可参加中国作协有关少数民族文学奖项的评奖。
3、诗歌、散文、杂文体裁以出版的诗集、散文集、杂文集参评。文学理论和文学评论,单篇作品和理论、评论专著均可参评。
四、评选标准
1、坚持思想性与艺术性完美统一的原则,所选作品应有利于倡导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民族团结、社会进步、人民幸福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用诚实劳动争取美好生活的思想和精神。对于体现时代精神和历史发展趋势,反映现实生活塑造社会主义新人形象的催人奋进、给人鼓舞的优秀作品,应重点关注。要兼顾题材、主题、风格的多样化。
2、要重视作品的艺术品位。鼓励在继承我国优秀文学传统和借鉴外国优秀文化基础上的探索和创新,尤其增大那些具有中国作风和中国气派,为人民群众所喜闻乐见的富有艺术感染力的作品。
3、各奖项评委会,可根据本文学品种特点,提出有关评奖的具体要求。
五、评选机构
1、鲁迅文学奖各奖项的评选工作由按文学体裁、门类分别组成的各奖项评奖委员会承担。各评奖委员会下设该奖项的评奖办公室,自理评奖的具体工作。
2、各奖项评奖委员会委员聘请文学界有影响的作家、理论家、评论家和文学组织工作者9-11人出任。每一届评委应比上届更新1/2以上。评委名单由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报告主席团,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3、中国作协成立鲁迅文学奖评奖办公室,协调各奖项的评奖以及颁奖结果的发布和颁奖大会的组织工作。
4、各奖项评奖委员会组成后,须认真讨论评选标准,重申评委奖纪律,统一思想,以确保评选工作的导向性、权威性与公正性。
六、评奖程序
1、参评作品征集。经中国作协书记处批准后,以中国作协的名义统一发布征集参评作品的通知,请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作协、各行业文协(作协)、全国各省级以上有关出版单位和大型文艺杂志社在规定期限内向各奖项评奖办公室报送符合评选要求的参评作品。
2、推荐备选作品。各评奖办公室报请各评委会批准,聘请若干评论家、作家和编辑家组成审读小组,对推荐作品在广泛阅读、讨论的基础上,进行筛选,提出适当数量的作品,作为供评委会审读备选的篇目。经由3名以上评委联名提议,亦可在审读小组推荐的篇目以外,增添备选篇目。在评选过程中,可适当召开读者座谈会,听取读者的意见。
3、投票产生各单项奖的获奖作品。评委会在认真阅读全部备选篇目的基础上,经充分的协会商与讨论,最后投票产生获奖作品。投票是否采用记名方式,由评委会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作品获得不少于评委总数的2/3的票数,方可当选。
4、评奖揭晓。评选结果报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备案,由中国作协统一发布。对获奖作品,颁发奖牌和奖金。对出版、刊登获奖作品的出版社、杂志社及其现任编辑颁发证书。
七、评奖纪律
1、为确保评奖的权威性与公正性,鲁迅文学奖各评奖委员会要坚持评奖标准,应逐步实行评委名单公开、投票过程公开以及评委会评语公开制度。
2、杜绝行贿受贿……违法乱纪行为和人情请托……不正之风。评委会委员、审读小组成员以及评奖办公室成员,一律不得收受参评者的礼物,不得出席参评者的宴请,不得进行任何有可能影响评选结果的不正当活动。一旦发现此种行为,有关评委或评奖工作人员的资格将被取消,有关参评者的参评资格也将予以取消。
3、实行回避制度评委会成员若有作品参评,或与参评作家作品有较为密切的关系(如系作品的责任编辑、参评作者的亲属……),应主动回避。
八、评奖经费
鲁迅文学奖评选活动经费由国家拨款以及吸收社会赞助的方式解决。
矛盾文学奖
http://baike.baidu.com/view/4319.htm#2
(1)茅盾文学奖和鲁迅文学奖 都没有年龄的限制
(2)27岁当然有机会进入文联了,得有人引荐,然后考核通过了才行。。
我总觉得不管那个圈子都要论资排辈的
关键是要认识人啊,那样才有门路的~
这两个都不是问题。没有年龄限制。
两个问题都跟年龄关系不大,或者说基本没有关系,关键看自己是否符合其他条件!!具体如下:
“茅盾文学奖”是中国第一次设立的以个人名字命名的文学奖,是中国长篇小说的最高文学奖项之一。茅盾文学奖是著名作家茅盾先生将自己的25万元稿费捐献出来设立的,在中国文坛的影响较大。茅盾文学奖由中国作家协会主办,根据茅盾先生生前遗愿于1981年设立,当时决定由巴金担任评委会主任。此奖项的设立旨在推出和褒奖长篇小说作家和作品。当时规定每三年评选一次,参与首评而未获奖的作品,在下一届以至将来历届评选中仍可获奖。首届评选在1982年确定,评选范围限于1977年至1981年的长篇小说。
茅盾文学奖由中国作家协会主办。
一、指导思想
茅盾文学奖评选工作,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针,遵循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鼓励关注现实生活、体现时代精神,坚持导向性、权威性、公正性,推出具有深刻思想内容和丰厚审美意蕴的长篇小说作品。
二、评选范围
1、茅盾文学奖每四年评选一次。凡在评选年度内公开发表与出版,能体现长篇小说完整艺术构思与创作要求,字数13万以上的作品,均可参加评选。评选年度以前发表或出版的,经过时间考验的优秀之作,在得到评委会不少于半数委员的赞同后,亦可参评。
2、多卷本长篇小说,一般应在全书完成后参加评选。
3、鉴于评选工作所受的语言限制和各种具体困难,凡是用少数民族文字创作的长篇小说,要求以汉文的译本出版后参加评选。
4、同一作者不宜连届获奖。
三、评选标准
1、坚持思想性与艺术性完美统一的原则,所选作品应有利于倡导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民族团结、社会进步、人民幸福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用诚实劳动争取美好生活的思想和精神;对于深刻反映现实生活,塑造社会主义新人形象,较好地体现时代精神和历史发展趋势的作品,尤应重点关注;要兼顾题材、主题、风格的多样化。
2、要重视作品的艺术品位,鼓励在继承我国优秀传统文化和借鉴外国优秀文化基础上的探索和创新,鼓励那些具有中国作风和中国气派,为人民大众所喜闻乐见,具有艺术感染力的佳作。
四、评选机构
1、评选工作由“茅盾文学奖评奖委员会”承担。
2、茅盾文学奖评奖委员会委员聘请文学界有影响的作家、理论家、评论家和文学组织工作者出任,每一届评委会成员的组成应有更新,更新名额不少于评委总数的1/2。评委名单由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名,报告主席团,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3、评奖委员会下设评奖办公室,处理评奖活动中的具体工作。
4、评奖委员会组成后,须认真讨论评选标准,申明评奖纪律,统一思想,以确保评选工作的导向性、权威性与公正性。
五、评奖程序
1、参评作品征集。参评作品的征集工作由评奖办公室进行。经中国作协书记处批准后,向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的作协、各行业文协、全国各有关出版单位和大型文艺杂志社发出作品征集通知,请他们在规定期限内向评奖办公室报送符合评选要求的参评作品。
2、推荐备选作品。评奖办公室报请中国作协书记处批准,聘请熟悉长篇小说创作的若干评论家、作家和编辑家组成审读小组,对推荐作品在广泛阅读、讨论的基础上,进行筛选,提出适当数量的作品,作为提供给评委会审读备选的书目。经由三名以上评委联名提议,可在审读小组推荐的书目以外,增添备选书目。
3、投票产生获奖作品。评委会在认真阅读全部备选书目的基础上,经充分的协商与讨论,可选择用记名投票方式或不记名投票方式产生获奖作品。投票方式由评委会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择定。投票分两轮:第一轮投票,对候选篇目进行初步筛选;第二轮投票,决定获奖作品。作品获得不少于评委总数的2/3的票数,方可当选。
4、获奖作品的数量。每一届评委会根据长篇小说创作的实际状况确定该届评选的获奖数量。一般情况下,获奖作品3-5部。为保持此项文学大奖的权威性,应坚持"宁缺毋滥"的原则。
5、评奖揭晓。评选结果由中国作协统一发布。对获奖作品,颁发奖状(证书)、奖牌和奖金。对出版获奖作品的出版社、杂志社、责任编辑颁发奖状(证书)。颁奖方式由评委会讨论决定。
六、评奖纪律
1、为确保评奖的权威性与公正性,茅盾文学奖评奖委员会要坚持评奖标准,逐步向评委名单公开、投票过程公开以及评委评语公开制度过渡。每一位评委或评委会集体要对获奖作品分别作出简短的评价,评奖揭晓时公之于众。
2、杜绝行贿受贿等违法乱纪行为和人情请托等不正之风。评委会委员、审读小组成员以及评奖办公室工作人员,一律不得收受参评者的礼物,不得出席参评者的宴请,不得进行任何有可能影响评选结果的不正当交易。一旦发现此种行为,有关评委或评奖工作人员的资格将被取消,有关参评者的参评资格也将予以取消。
3、实行回避制度。评委会成员和参与评奖工作的工作人员若有作品参评,或与参评作家作品有较为密切的关系(如系作品的责任编辑、参评作者的亲属等),应主动回避。
七、评奖经费
茅盾文学奖评选活动经费由国家拨款以及吸收社会赞助的方式解决。
给付获奖作家的奖金从茅盾文学奖基金利息内支付,具体数额,由评委会确定。
八、解释
条例由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负责解释。将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予以完善。
一.指导思想
鲁迅文学奖评选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遵循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鼓励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体现时代精神,坚持导向性、权威性、公正性,坚持少而精、宁缺毋滥的原则,评选出思想性、艺术性俱佳的优秀作品。
二.奖项设置
鲁迅文学奖每三年评选一次。目前包括以下各奖项:
全国优秀中篇小说奖;全国优秀短篇小说奖;全国优秀报告文学奖;全国优秀诗歌奖;全国优秀散文、杂文奖;全国优秀文学理论、文学评论奖;全国优秀文学翻译奖。
三.评奖范围
1.凡属评奖年度内在国家批准出版发行的报纸、刊物、出版社发表和出版的上述文学体裁、门类的作品,均可参加评选(单篇作品以首次发表的时间为准,书籍以版权页标明的第一次出版时间为准)。
2.鉴于评选工作的语言限制,凡是用少数民族文字创作的作品,要求以汉文译作参加评选。用少数民族文字创作的作品,可参加中国作协有关少数民族文学奖项的评奖。
3.诗歌和散文、杂文作品,以出版的诗集、散文、杂文集参评。文学理论和文学评论著述,单篇作品和理论评论专著,均可参评。
四.评选标准
1.坚持思想性与艺术性统一的原则,所选作品应有利于倡导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民族团结、社会进步、人民幸福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用诚实劳动争取美好生活的思想和精神。对体现时代精神和历史发展趋势、反映现实生活,塑造社会主义新人形象的催人奋进、给人鼓舞的优秀作品,应重点关注。要兼顾题材、主题、风格的多样化。
2.重视作品的艺术品位。鼓励在继承我国优秀文学传统和借鉴外国优秀文化基础上的探索和创新,尤其鼓励那些具有中国作风和中国气派,为人民群众所喜闻乐见的富有艺术感染力的作品。
3.重视作品的社会影响力。各奖项评委会,可根据本条例的要求,结合该文学体裁门类的特点,听取读者意见,提出具体要求。
五.评选机构
1.鲁迅文学奖各奖项的评奖工作由按文学体裁、门类分别组成的各奖项评奖委员会承担。各评奖委员会下设该奖项的评奖办公室,处理评奖的具体工作。
2.各奖项评奖委员会委员由中国作家协会聘请文学界有影响的作家、理论家、评论家和文学组织工作者担任,人数以11人为宜。担任各奖项评奖委员会委员者不应交叉。每一届评委应比上届更新1/2以上。京外评委应占评委总数的1/3以上。评委名单由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并报告主席团,同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3.中国作协成立鲁迅文学奖评奖办公室,协调各奖项的评奖以及负责评奖结果的发布和颁奖大会的组织工作。
4.各奖项评奖委员会组成后,须认真讨论评选标准,重申评奖纪律,统一思想,以确保评选工作的导向性、权威性与公正性。
六.评奖程序
1.参评作品征集。经中国作协书记处批准后,由中国作协评奖办公室向中国作协各团体会员单位、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以及全国省级以上出版单位和文艺杂志社发出作品征集通知,请他们在规定期限内向评奖办公室推荐符合评奖要求的参评作品。
2.推荐备选作品。各奖项评奖办公室报请中国作协书记处批准,聘请若干评论家、作家和编辑家组成审读小组。审读小组的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中京外人士应占1/3以上。审读小组在广泛阅读、认真讨论的基础上,对参评作品进行筛选,提出适当数量的作品,作为供评委会审读备选的篇目。经由三名以上评委联名提议,亦可在审读小组推荐的篇目外,增添备选篇目。
3.投票产生各奖项的获奖作品。评委会在认真阅读全部备选篇目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与讨论,最后投票产生获奖作品。投票采用无记名方式进行。获得不少于评委会总数23票数的作品,方可当选。
4.评委会的评选结果报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审定,由中国作协统一发布。对获奖者,颁发奖牌和奖金;对出版、刊登获奖作品的出版社、杂志社及其责任编辑颁发证书。
七.评奖纪律
1.确保评奖的权威性与公正性。鲁迅文学奖各奖项的评奖委员会要坚持评奖标准,实行评委名单公开、评委会评语公开制度。
2.杜绝行贿受贿等违法乱纪行为和人情请托等不正之风。评委会、审读小组及评奖办公室成员,不得有任何可能影响评选结果的不正当行为。一旦发现此种行为,有关评委或工作人员的资格将被取消,有关参评作品的资格也将予以取消。
3.实行回避制度。评委会成员若有作品参评,或与参评作家作品有较为密切的关系(如系作品的责任编辑、参评作者的亲属等),必须回避。若发现有隐瞒者,取消评委资格,并不得再参加鲁迅文学奖评奖工作。
八.评奖经费
鲁迅文学奖评选活动经费由国家拨款及吸收社会赞助的方式解决。
九.解释
条例由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负责解释。将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