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2 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其自然排烟口的净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不应小于2.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m2;
2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5 层内可开启排烟窗的总面积不应小于2.0m2;
3 中庭、剧场舞台,不应小于该中庭、剧场舞台楼地面面积的5%;
4 其它场所,宜取该场所建筑面积的2%~5%。
9.2.3 当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进行防烟,或前室、合用前室内有不同朝向且开口面积符合本规范第9.2.2 条规定的可开启外窗时,该防烟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