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复议法》第5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不得提起行政诉讼的以外,相关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仍然不服时,可以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最初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复议,复议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为被告,经 ②对复议不服向法院起诉的,在收到复议决定后起15天内提起,逾期不作出复议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c,很明确。
都应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