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扣分不需要,只有扣完12分的时候才需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则》第六十八条:
1、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2、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
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扩展资料
规定
1、自2012年5月1日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即A1、A2、B1、B2)驾驶人或校车驾驶人须每年办理审验业务。
2、大中客货车驾驶人每两年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但每年增加一次审验业务,其中一次与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合并办理)、年满60周岁驾驶人每年提交身体条件证明、C5类驾驶人每3年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业务仍保留,也需正常办理。
3、如初次领证日期的月日在5月1日以后,今年需办理审验业务;如初次领证日期的月日在5月1日之前,明年再办理审验业务,审验截止日期为2013年+初次领证日期的“月、日”。在审验截止日期临近前(可以提前一个月进行审验),到驾驶证档案地总所、分所、县所(登记服务站暂不办理)办理大中客货车的审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