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民法院判决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需要在看守所或监狱服刑,接受管制教育,也就是需要坐牢。只要是刑罚就会有一定的期限,到了判决期限自然就会刑满释放,对于这类人员通常就叫做刑满释放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即恢复自由,不用专门接受司法机关监管。根据相关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公安、司法行政、劳动、人事、民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为其生活、劳动和接受教育创造必要的条件。罪犯服刑期满释放后,其已经恢复人身自由,可以自由生活和工作,并没有什么限制。主张到当地报到,只是为了进一步对刑满人员进行帮教,如果释放后没有报到的,也不会因此而受到处罚的。因此,刑满释放后,是没有什么限制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五条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六条罪犯释放后,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书无条件为释放人员办理户籍登记。
服刑期满后如原单位接收并安排工作,其工资待遇按新录用人员的工资办法处理,其工资待遇根据新任职务、新任岗位按不高于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服刑期满后如被原单位辞退则没有。
根据《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中: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的,拘役期间工资停发。期满释放,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由原单位接收并分配正式工作的,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缓刑期满后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受到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在服刑期间停发工资。服刑期满后如原单位接收并安排工作,其工资待遇按新录用人员的工资办法处理。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刑后又改判的工资处理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核实确被错判犯罪的,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在原判期间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原判期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触犯刑律被判刑,经司法机关复查,认为原判过重,改为免予刑事处罚的,回原单位后其工资待遇应视其罪行轻重和是否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而定,即:情节较轻,态度较好,免予行政纪律处分者,可恢复原工资待遇;
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按有关规定确定工资待遇。以上两种情况,在原判期间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均不予补发。原判期间不计算为工龄。
公务员服刑后机关将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若刑满释放后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用,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若刑满释放后被企业录用或自谋职业,以及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改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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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判处刑罚而开除公职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均不予保留。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根据有关部门规定,作为刑满释放人员,属于地方司法的安置帮教工作对象。
首先,对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各级民政部门应将其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与刑释解教人员在从事个体经营的,应给予税收方面的优惠。
那么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司法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开办的刑释解教人员作过渡性安置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要扶持其发展的原则,那么针对刑事解救人员,就业要进行相应的扶持。
公务员刑满释放后有什么待遇和规定
国家公务员退休犯罪的,刑满释放,不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在职犯罪入狱的,入狱之前的工龄不再计算,从实际缴纳养老保险开始计算,达到退休年龄,满15年办理退休。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刑满释放后从新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