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法院调取法律文书需要什么材料

2024-11-12 18:2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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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如果是单位的按《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院审判庭的案件承办人因办案需要,可以调借本单位归档的档案,有明文规定须经领导批准者除外。非归档单位因工作需要调阅诉讼档案,要有一定的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和同级公安、检察机关调借案件档案,应根据正式调卷函>,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借出手续,并规定调借期限。其他外单位调借时原则上一律不借出,因特殊情况必须借出的,应经院领导批准。借出时,要点交清>,取得正式收据并限期归还。

调借的档案,不得转借其他单位或其他人员使用。 第十五条规定,外单位查阅诉讼档案,应凭县团级以上单位的公函(县内凭乡以上单位的公函),并经领导批准,方得查阅,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私的案卷不得查阅,必须查阅时,要经院领导批准。

案件辩护律师需要查阅已经归档的案卷,应通过该案件承办审判员办理。摘抄卷内材料, 只能摘抄判决书、裁定书和有关结论性文件。如须摘抄其他材料,应经办公厅、室主任同意。对摘抄的材料,要进行审查、签章。

扩展资料:

调取是法律法规赋予监察机关的12项调查措施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

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调取是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犯罪案件时收集、固定证据的一项重要措施。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被调查人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需要及时、全面、准确地收集、固定,防止涉嫌违法犯罪的单位或者人员藏匿、毁灭证据,以便及时有效地查清案件。

调取的范围要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第一,需要调取的财物、文件、电子数据必须是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第二,上述这些财物、文件、电子数据必须与监察机关调查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有关联,能够或者有可能证明该违法犯罪行为的真实情况。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监委12项调查措施之“调取”

回答2:

如果是单位的按《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院审判庭的案件承办人因办案需要,可以调借本单位归档的档案,有明文规定须经领导批准者除外。非归档单位因工作需要调阅诉讼档案,要有一定的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和同级公安、检察机关调借案件档案,应根据正式调卷函>,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借出手续,并规定调借期限。其他外单位调借时原则上一律不借出,因特殊情况必须借出的,应经院领导批准。借出时,要点交清>,取得正式收据并限期归还。 

调借的档案,不得转借其他单位或其他人员使用。 第十五条 外单位查阅诉讼档案,应凭县团级以上单位的公函(县内凭乡以上单位的公函),并经领导批准,方得查阅,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私的案卷不得查阅,必须查阅时,要经院领导批准。

案件辩护律师需要查阅已经归档的案卷,应通过该案件承办审判员办理。摘抄卷内材料, 只能摘抄判决书、裁定书和有关结论性文件。如须摘抄其他材料,应经办公厅、室主任同意。对摘抄的材料,要进行审查、签章。 

扩展资料:

二、档案的接收和整理

第七条档案处、科、室要积极主动组织好诉讼档案的归档工作。随时了解案件的归档情况,对已办结的案件,要督促立卷承办人员及时立卷归档。接收档案时,必须逐卷查点清楚,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提出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符合要求的,进行接收。

第八条对已接收的案卷,要根据刑事、民事、经济类别,按年度、审级、案号分别在档案目录簿册上登记。登记要准确,字体要工整。

第九条接收后的案卷,要在卷皮的左上角盖“归档”章,以区别于未归档的案卷。

第十条归档后的案卷,分别根据刑事、民事、经济类别,按年度、审级、案号的顺序排列,放进卷柜保管。

第十一条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应合并保管。并卷原则是,再审卷并入一审或二审卷,申诉卷并入审级卷,近年申诉卷并入早年申诉卷。案卷合并时,要在案卷封皮和案卷登记簿上注明移出、移入和相关的案号。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都要根据档案的情况,编制案件姓名索引、卡片等检索工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律尽职调查




回答3:

如果是单位的按《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院审判庭的案件承办人因办案需要,可以调借本单位归档的档案,有明文规定须经领导批准者除外。非归档单位因工作需要调阅诉讼档案,要有一定的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和同级公安、检察机关调借案件档案,应根据正式调卷函>,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借出手续,并规定调借期限。其他外单位调借时原则上一律不借出,因特殊情况必须借出的,应经院领导批准。借出时,要点交清>,取得正式收据并限期归还。 调借的档案,不得转借其他单位或其他人员使用。 第十五条 外单位查阅诉讼档案,应凭县团级以上单位的公函(县内凭乡以上单位的公函),并经领导批准,方得查阅,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私的案卷不得查阅,必须查阅时,要经院领导批准。案件辩护律师需要查阅已经归档的案卷,应通过该案件承办审判员办理。摘抄卷内材料, 只能摘抄判决书、裁定书和有关结论性文件。如须摘抄其他材料,应经办公厅、室主任同意。对摘抄的材料,要进行审查、签章。 第十六条 外单位来函索要法律文书或其他证明材料,根据外调要求,按规定查抄寄送,或通知该单位派人阅卷。)
如果是个人的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
办理,只要提供身份证就可以了。(第四条 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出示律师证或者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第十条 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

回答4:

案件当事人拿身份证就可以了。律师得拿律师证、委托书、调查函

回答5:

律师证 、授权委托书、介绍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