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决定书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违反了相应的办事程序,同时也违反了相关的规章(如人社部第8号令《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然还有你所在地省市相关的《工伤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单位以此为由要求撤销是合理的,当然,如果工伤认定决定的事实清楚,应用法律法规明确,那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可按程序在撤销该认定后可再次就此次事故作出相同的认定结论。这些并不影响受伤者的合法权益。
不合理,劳动局也不会因为这个撤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对认定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以这种理由要求撤销,至少我没听说过!
你好,是不可以的。如果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在15日内,向上一级劳动部门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