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部分冲红是一种常见的更正发票错误的做法。当您发现开具的发票信息有误或者需要更正时,可以通过冲红方式来进行更正。但想必还是有不少会计新人,对于发票冲红方面的信息不够清楚。下面,之了君就来和大家介绍如何进行发票部分冲红?
发票部分冲红怎么操作?
1、普通发票
(1)点击“发票填开”,再点击“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填开”
(2)核对发票代码,如果是正确的就点确定
(3)点击红字进行红字填开
(4)填写发票号码以及发票代码
(5)发票代码为12位,发票号码为8位;确认是否存在遗漏,如果没有遗漏则点击下一步
(6)会显示该发票的各种信息,核对确认以后点击确定
(7)这个时候发票就开好了,可以核对一下发票的信息有无错误,倘若无误就点击保存
(8)页面弹出是否填开本张发票,点击确认,然后重新开具一张正确的电子普通发票即可
2、专用发票
(1)点击发票管理选择“红字发票增值税专用信息表填开”
(2)选择购买方申请-已抵扣
(3)核对发票的内容,倘若无误则点击打印
(4)返回首页点击发票管理然后点击发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查询导出
(5)信息表状态显示未上传,点击上传
(6)待审核通过之后,双击审核通过信息
(7)就会出现需要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点击打印即可。
冲红后的发票怎么办?
1、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当月发现开错可以直接作废,跨月以后就不能作废,只能红冲。
(1)倘若没有被销售方以及购买方入账,则由销售方收回,然后将原票注明“作废”字样。
(2)销售方已入账,但购买方未入账,销售方需将原票回收,然后与红字发票存根联装订在一起。
(3)购买方已入账,需要做相应的账务处理,将原来的发票进行作废处理。
2、专用发票
(1)购买方未进行入账,则销售方需要将原票收回,红字和蓝字发票自留,将新开具的发票给购买方。
(2)购买方已经入账,则无法收回原票。
就是上月这张发票已入账,然后对方发现问题,想要退回,但已隔月不能作废,只能发票冲红,现在在开票系统上就能操作的,有些地方要去税务局那边申请
增值税专用发 票使用规定
。。。。。。。。。。。。。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 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 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 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 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 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 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 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 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 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 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 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请参考
具体以你咨询你的主管国税局为准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 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 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 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 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 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 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 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 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 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 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 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请参考
具体以你咨询你的主管国税局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