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否适用于刑法司法解释?(求专业回答)

2024-11-02 02:28:45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司法解释的性质是对法律条款的释义。法律条款适用,同样司法解释也适用。

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用最简单的话理解就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 

刑法的该规定主要是针对我国1979年旧刑法和1997年现行刑法之间的矛盾问题,且主要是针对新刑法溯及力的问题。即新刑法对公布之前的行为是否认为是犯罪问题,以及如何适用等问题。 

“从旧兼从轻”原则具体举例说明:
首先,当遇到一个人的犯罪是在新刑法颁布以前,此时要考虑的是先适用旧刑法,即行为时的法律规定(从旧)。
其次考虑,如果是适用新的刑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如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新刑法处罚较轻的话,则应该对被告人使用新刑法。
其次,如果是适用旧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如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旧法规定的刑罚更轻时则对被告人适用旧法。
最后,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适用旧法还新法,既所谓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我国处理各种法律问题的一项基本原则,除了刑法适用外,其他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都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我国现时期主要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在特殊情况下采用溯及既往的原则。

回答2:

这个就是典型的从旧兼从轻的案例,不需要高法重新解释。。
适用新的规定,不构成“数额特别巨大”。。
从旧兼从轻原则,本身就是针对新旧刑法的适用确定的,当然适用于司法解释,从旧指的是案件首先应当适用案发时的法律,但如果审判时的法律有利于被告人,则适用新的法律,此为从轻。。

回答3:

一般来说,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但是这个比较特殊,他是“跨法犯”。

按照《刑法》第89条规定:“追述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对“跨法犯”应以新刑法生效后的犯罪行为对待,统一适用新刑法。
因此在这里,刑法是没有溯及力的。

回答4:

适用前一个司法解释!

回答5:

这个还真的是必须最高院重新再解释的问题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