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普通的学说可说是"主体说"。这学说以为在私法,法主体的双方都是私人或私团体;反之,在公法,法主体的双方或最少一方是国家或在国家之下的公团体,而主张公法和私法的区别标准即在于此。
自然,国家和其他公团体亦可以做"私经济"的主体,而私经济的主体,却是私法关系的主体,所以主体说这种理论,有加以某种限制的必要。
关于这种限制,有的说是"非私经济的企业者之公团体",有的说是"为保持公益者的公团体",有的却说是"为支配权之主体的公团体",此外尚各有定说,莫能一致。但归纳起来,这主体说的要点,不外是主张当具有某种资格的国家或其他公团体做主体时,那法即为公法。
扩展资料:
根据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 但比较多数人采的是所谓的「新主体说」, 这一个说法的区分标准是: 如果一个法律关系中,出现的法律主体其中一方是以公权力姿态出现的国家主体, 那么适用在这个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就是公法;
来说:台北市政府向池上便当订购饭盒, 这里台北市政府出现的姿态,和公权力无关。必须注意的是,新主体说是用来区分「法律」本身的定性, 而「法律关系」是公法关系或者私法关系, 则是另一件事情。
性质说、隶属说:调整的是纵向隶属关系还是横向平等关系。这在很长时间内占主体地位。理念说:根据法的理念。调整分配正义的是公法,交易正义的是私法。决策说:公法是受到约束的决策的法,私法是自由决策的法。
个人也在搜索答案、可惜无果、估且说说我的理解吧、权当抛砖引玉、私法效果个人以为是只在私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内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按德国民法典给法律行为的定义来理解、私法效果产生即法律行为中意思自治的结果产生、但效力待定、
私法是与公法相对的一种说法.他们是法律的一种分类形式.目前对于私法和公法的划分没有明确的说明.主要赞成的应该是法律关系学.当调整主体是从属关系,那么是公法.如果是平等的民事关系,包括国家以民事主体的身份从事民事行为(比如购买物品等),那么调整这类法律关系的就是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