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法案》主要内容:议会必须定期召开,征税权属于议会; 议会下院议员自由选举产生,他们在议会内享有演说、辩论或讨论国家大事的自由;凡未经议会的同意,国王不得废止法律或停止法律的实施。
《权利法案》的目的:限制国王的权力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奠定了英国君主立宪政体的理论和法律基础,确立了议会高于王权的原则,标志着君主立宪制开始在英国建立,为英国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扫清了道路。1689年10月,由议会颁布。
扩展资料:
1660年斯图亚特王朝(英语:Stuart)复辟后,开始倒行逆施,不仅大力压制反对派,企图恢复国王集权,而且企图在英国恢复天主教,这引起了当时英国辉格党和部分托利党人(Tory Party)的反对,矛盾逐渐激化。
为了避免当年(1660年)邀请斯图亚特王朝复辟的前车之鉴,英国决定以法律形式限制国王的权力,保证自己的权力,于是在议会上、下两院共同召开的全体会议上,向威廉和玛丽提出了一个“权利宣言”;
要求国王以后未经议会同意不能停止法律的效力,不经议会同意不能征收赋税,今后任何天主教徒不得担任英国国王,任何国王不能与罗马天主教徒结婚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权利法案
英国《权利法案》(the Bill of Rights),全称《国民权利与自由和王位继承宣言》(An Act Declaring the Rights and Liberties of the Subject and Settling the Succession of the Crown),内容并不多,只有短短的十三条:
1凡未经议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2近来以国王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3设立审理宗教事务之钦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类指令与法庭,皆为非法而有害。
4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5向国王请愿,乃臣民之权利,一切对此项请愿之判罪或控告,皆为非法。
6除经国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
7凡臣民系新教徒者,为防卫起见,得酌量情形,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置备武器。
8议会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9国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国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
10不应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亦不应强课过分之罚款,更不应滥施残酷非常之刑罚。
11陪审官应予正式记名列表并陈报之,凡审理叛国犯案件之陪审官应为自由世袭地领有人。
12定罪前,特定人的一切让与及对罚金与没收财产所做的一切承诺,皆属非法而无效。
13为申雪一切诉冤,并为修正、加强与维护法律起见,国会应时常集会。
人们可以看到“十三条”主要有两方面内容:一、限制国王的权力,约束国王的实际统治权,如第1、2、4、6条;二、保证议会的立法权、财政权、司法权和军权等,如第8、9、13条。
规定不经会议的批准,国王不能征税,也不能在和平时期维持常备军;同时,还规定国王既不能随意废除法律,也不能停止法律的执行。
《权利法案》的具体内容
1、凡未经议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2、近来以国王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3、设立审理宗教事务之钦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类指令与法庭,皆为非法而有害。
4、凡未经议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议会准许
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5、向国王请愿,乃臣民之权利,一切对此项请愿之判罪或控告,皆为非法。
6、除经议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
7、凡臣民系新教徒者,为防卫起见,得酌量情形,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置备武器。
8、议会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9、议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议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
10、不应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亦不应强课过分之罚款,更不应滥施残酷非常之刑罚。
11、陪审官应予正式记名列表并陈报之,凡审理叛国犯案件之陪审官应为自由世袭地领有人。
12、定罪前,特定人的一切让与及对罚金与没收财产所做的一切承诺,皆属非法而无效。
13、为申雪一切诉冤,并为修正、加强与维护法律起见,议会应时常集会。
限制王权,提高议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