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合理的时间,不属于法定上班途中,不能认定为工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二、《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六、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