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相似罪数形态的区别
要成立牵连犯必须同时具备上述条件。但实际上,牵连犯并不是很容易界定的,因为牵连犯与相似的罪数形态很容易混淆。
牵连犯是一种特殊的罪数形态。罪数是指犯罪的个数,即一个罪还是数个罪。以符合法定犯罪构成的事实为标准,符合一个为一罪,数个为数罪。但由于具体犯罪情形具有复杂性,并不能如此简单的概括。看似数罪实为一罪的情形很多。有学者将一罪划分为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和处断的一罪三类。实质的一罪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法定的一罪包括结合犯和惯犯;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这种分类方法有助于从总体上把握牵连犯与其他罪数形态。
结合犯是指原本各自独立且性质各异的数个犯罪,由刑法条文明确结合成为一具体之罪并规定了相应法定刑的罪数形态。它与牵连犯的区别主要在于法定性。异质数罪由刑法明文规定将它们结合在一个罪状中,并以另外一个罪名概括,处罚原则有明确具体的法定刑,并且是法定的一罪;而牵连犯的异质数罪是各自独立的不同的罪名,除刑法个别规定外,构成牵连犯大量的是非法定的,处罚原则由法官裁定从一重处断或数罪并罚,若裁定从一重处断也是处断的一罪,而不是法定的一罪。
吸收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而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的犯罪形态。
吸收犯与牵连犯的区别 在于:
第一,数罪独立性不同。吸收犯的一罪不具有独立性,而牵连犯数罪都具有独立性;
第二,成立原因不同。成立吸收犯是由于重行为吸收轻行为,或者完成行为吸收未完成行为,例如既遂行为吸收预备行为,而成立牵连犯是由于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有牵连关系。
对牵连犯与相似罪数形态进行区分,有助于对其准确界定,这是研究牵连犯处罚原则的前提。
牵连犯的区别,一般是指牵连犯与其他不同性质犯的区别。
牵连犯在中国刑法条文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经常涉及。对于牵连犯问题,在刑法理论界存在较多争议。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牵连犯是实质的数罪,处断的一罪;新刑法的规定对牵连犯既有适用从一重处断,又有适用数罪并罚。因在司法实践中这两种处罚原则并存,极易造成法律适用的不统一。
牵连犯的区别,相对与结合犯、吸收犯、竞合犯等是有区别的。
一、牵连犯和结合犯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
1、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法定性。结合犯是由刑事法律明文规定的, 牵连犯则不具有这种法定性, 也即牵连犯的成立并不是由于刑事法律所决定, 而是由行为人出于同一个犯罪目的以及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所决定。
2、在处罚上, 结合犯有明确、具体的法定刑, 对牵连犯一般实行“从一重罪处断”, 较多依赖法官之自由裁量。
3、结合犯中各被结合之罪除了有牵连关系外, 还有包容关系。最后, 在刑法理论上, 牵连犯属处断的一罪,而结合犯为法定的一罪。法定性是牵连犯和结合犯的分水岭, 是否具有法定性是两者的本质区别,也是区别两者的关键所在。在强调罪刑法定原则的今天, 刑法理论更应该突出结合犯适用的法律地位, 而不能也不应该因数犯罪行为之间有“牵连关系”的存在, 将属于结合犯形态的犯罪归入牵连犯形态之中。相反, 却应该将虽具有“牵连关系”但同时又具有“法定性”特征的形态归入结合犯形态之中。
二、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别:
牵连犯:在同一案件中,一个行为(一般是重行为)把另一个行为(一般是轻行为)“吸收”了,因为是在同一个犯罪主观下做出的两个行为,但两个行为都独立的能够构成罪名。例子:比如绑架罪,其实绑架罪牵连了非法拘禁罪。
吸收犯:在同一个犯罪故意下,前行为和后行为具有必然发生的因果关系。例子:小偷偷了一个手提袋,发现里面有一把手枪,但是这个行为只能定盗窃罪而不能另外再定一个非法持有枪支罪,因为小偷不知道里面有枪支,而偷了该手提包后必然要持有枪支,所以定盗窃罪。
三、想像竞合犯与牵连犯、吸收犯罪的区别:
1、要点是行为数量不同。想像竞名犯是“一行为”,而牵连犯、吸收犯是“数行为”。判断一行为还是数行为的要点看是否“同时触犯”数罪。同时触犯数罪的,大体是一行为;不是同时触犯数罪,而是明显有间隔的行为。
2、牵连犯、吸收犯与连续犯的区别,要点在于是否同种数罪。连续犯所犯数罪是同和的;而牵连犯、吸收犯所犯数罪是不同种的。
3、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首先应当承认二者的确难以区别,也没有区别的价值。因为牵连犯与吸收犯,都是数行为犯数罪;都是实际的数罪处断的一罪;都是不同种数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