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得重考
一、办事条件
1、根据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关于加强本市机动车驾驶人(证)管理的暂行规定》文件精神,本市驾驶人的管辖关系按以下原则确定:
(1)、驾驶人以本人身份证住或户籍所在地确定管辖关系;
(2)、领取本市核发驾驶证的外省市来沪人员按暂住证(居住证、蓝印户口),签发地公安部门所在地区,确定管辖关系;
(3)、宝江、海港、机场、外高桥保税区、梅山、化工区等6个地区所属单位驾驶人,按工作单位地区管辖;
(4)、市属机关驾驶人、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华侨、驻沪部队(武警)驾驶人由交警总队宣传处直接管辖。
2、凡符合确认条件和办理变更手续的驾驶人,本人可持有效证件到所属交警支(大)队驾驶员管理部门办理,也可委托他人办理。
3、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二、需提供的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宝江、海港、机场、外高桥保税区、梅山、化工区所属单位证明或工作证件;
3、市级机关单位证明或工作证件;
4、境外人员的入境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5、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军人身份证件及部队团以上单位出具的注明身份证号和居住地址的证明;
6、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7、办理变更手续的,还需交数码照片。
三、办理程序
1、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人员,在到有关培训学校报名前,应携带能够确定管辖关系的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单位介绍信、本人工作证件,到有关交警支(大)队驾驶员管理部门办理管辖关系确认手续,领取并填写好《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副表》交培训单位。
2、在领取正式驾驶证后十五日内,应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副表》送至管辖地交警支(大)队驾驶员管理部门。
3、驾驶人因住址或单位发生变化,需要办理变更管辖关系的,应携带有效驾驶证、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工作单位证明或工作证到原管辖地交警支(大)驾驶员管理部门抽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副表》,至过入交警支(大)队驾驶员管理部门,办理过入确认手续,再到车管所办理驾驶证变更手续。
4、变更手续办妥后在十五日内保《副表》送至新的管辖地交警支(大)队。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请在确认、变更前先行办理
1、没有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注:请您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后即来办理。如身份证或“户口簿”遗失,可持身份证或“户口簿”核发部门的证明,即来办理。
2、没有工作证或工作单位证明:
注:请您携带工作证,单位证明或介绍信来即办理。
3、驾驶证管辖地变更,未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副表》:
注:请到原管辖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抽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副表》后再来办理,如《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副表》遗失,请到原管辖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发。
五、收费标准
1、管辖关系确认不收费;
2、驾驶证变更收取换证费。
换证手续费 5元/次 沪价涉(92)191号
机动车驾驶证 10元/次 沪财预(200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