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6天津事业单位考试公告:
一、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0年3月22日至1998年3月22日期间出生)。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备符合招考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具备招考职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不得报考的人员
1.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或被开除过公职的人员。
2.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尚在禁考期限内的人员。
3.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4.现役军人。
5.公告发布之日为在职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6.在读的普通高校全日制非2016届毕业生(在读的全日制非2016届研究生不能以本科等学历报考,其他情形依此类推)。
7.基层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学员。
8.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1.根据往年惯例,以下情况不得报考天津市事业单位考试(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3)现役军人;(4)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5)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在禁考期限的;(6)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其他情形的。
2.此外,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所列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岗位。《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秘书、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与单位负责人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