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第十条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第十一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一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第十二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