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是有权利开除学生的。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生在校期间应该履行的义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以上内容参考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官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看学校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学校有对学生的处罚,奖励等订立合理的规章制度,按制度执行。但就现在情况来说,1990年的法令(学校有权开除学生)已经废除了,根据最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学校没有资格开除其校内学生。
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由此可见,即使学生作弊行为严重的,学校也不是“必须”或者“应该”开除其学籍,而是“可以”开除学籍。“可以”的涵义,就是针对具体情况给予灵活酌定处置,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也可以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是否开除学生学籍要谨慎地作综合权衡。
学校如果给予违纪学生开除学籍之外的其他处分方式,使他有改过自新的机会,更加符合学校管理的基本目的,也更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
其次,学校给予违纪学生处分,类似于行政机关给予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行政处罚应该遵循的行政合理性原则,即要符合比例原则和效益原则。学校对违纪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既不符合比例原则,也不符合效益原则。
什么事情都要按法律来。首先,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1990年1月20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发布)学校是有权力的。
第六节
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考试成绩不及格课程有三门主要课程或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二)实行学分制的学校,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退学规定学分数者;
(三)连续留、降级或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者;
但是!1990年的这项法令已经废除了!!!!!!根据最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学校没有资格开除你!
教育部令
(第21号)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2月4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周济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有权利,不过见到过不少,有犯罪的,有挂科很多的(一般是留级除非很严重的),有高考替考及四六级等大型考试作弊(貌似是严重警告,什么留校察看,多次的就可能劝退)
学校是有权利处理学校的学生的。最好还是好好的沟通。校规校训上都有明确的规定的。学校的做法没有什么不当的。还是把问题解释清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误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