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差额的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有何不同

2024-11-30 18: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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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上规定,允许确认股权投资差额。即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A)与应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B)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处理。A>B,为股权投资差额的借差,即商誉(在10年之内平均摊销),确认为投资损失;反之,为贷差,即负商誉(在不低于10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确认为投资收益。

2.税法上规定,不允许确认股权投资差额。即企业在计算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将每年实际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的借差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反之,应将每年实际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的贷差调减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