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金与利息合并成一张新的借条,与老借条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所以应当注意销毁老借条,否则债务人就要还双倍本息。如果到期不能还款,应当起诉,只要符合条件法院就能够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放心吧,新欠条是合法有效的。
但是新借条中,要说明是老借条的后续,并且要把借贷的当事人、借贷金额、清偿日期、借贷利息等写明确。
如果有了新借条,那么就会替代老借条的效力,老借条就需要作废了。
一、借贷双方对前期利息计入本金达成合意,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民间借贷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如果是有偿合同,利息及利率的标准应按照以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前提。双方约定“利息转入本金计付”所形成的借贷关系与一般正当的民间借贷关系并无差异。如果对方能按约归还借款本息,出借人完全能够将该借款本息重新投资获取正当利益。
二、借贷双方对前期利息计入本金,若违反法律规定即为有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三、借贷双方对前期利息计入本金,也并非一概予以支持。前述司法解释确立了合理利率原则及适当保护复利原则。法律对于利息的支持仅限于合理利率的利息,对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过高利息,法律不予保护的。如果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民间借贷纠纷中“前期利息计入本金”并非一概无效。其成立条件为:1、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即双方对前期利息计入本金达成一致;2、应以年利率24%为界限,即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否则,超出年利率24%以上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有用
额度多大?有收条与转账凭证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