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应税劳务的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应税劳务的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依上述规定,无形资产不属于准予抵扣的范围,因此,该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