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章第六条 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第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而给予的一种惩戒。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五条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八种
行政处分的种类有六种,从轻到重依次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影响时间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两年、撤职两年、开除5年内不能重新录用。
行政处分的种类有六种,从轻到重依次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