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总额可以据实列支,计税工资总额与实际发放工资一样填写,不需要调整。因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核定征收,应税收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注:大额股权或财产转让收入也属于收入总额。
高新产品占总收入比重,此处总收入是扣除不征税收入的部分,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收入的达标条件,符合条件的销售(营业)收入仅指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扩展资料: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所得税汇算清缴
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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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进行纳税调整增加、减少项目的金额。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本表纳税调整项目按照“收入类项目”、“扣除类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准备金调整项目”、“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其他”六个大项分类填报汇总,并计算出纳税“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的合计数。
数据栏分别设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四个栏次。“账载金额”是指纳税人在计算主表“利润总额”时,按照会计核算计入利润总额的项目金额。“税收金额”是指纳税人在计算主表“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收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金额。
“收入类调整项目”:“税收金额”扣减“账载金额”后的余额为正,填报在“调增金额”,余额如为负数,填报在“调减金额”。其中第4行“3.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除外,按“扣除类调整项目”的规则处理。
“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账载金额”扣减“税收金额”后的余额为正,填报在“调增金额”,余额如为负数,将其绝对值填报在“调减金额”。
“其他”填报其他项目的“调增金额”、“调减金额”。
采用按分摊比例计算支出项目方式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纳税人,“调增金额”、“调减金额”须按分摊比例后的金额填报。
本表打*号的栏次均不填报。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
1.第1行“一、收入类调整项目”:填报收入类调整项目第2行至第19行的合计数。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报。
2.第2行“1.视同销售收入”:填报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应作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分析填报第3列“调增金额”。
(2)金融企业第3列“调增金额”取自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第38行。
(3)其他企业第3列“调增金额”取自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13行。
(4)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3.第3行“2.接受捐赠收入”: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接受捐赠纳入资本公积核算应进行纳税调整的收入。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2列“税收金额”。第1列“账载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4.第4行“3.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填报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和折让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销售折扣和折让。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列与第2列的差额。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5.第5行“4.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填报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计税时按照收付实现制确认的收入,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税收规定按收付实现制确认的收入、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收入的确认、利息收入的确认、租金收入的确认等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规定不一致应进行纳税调整产生的时间性差异的项目数据。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会计核算确认的收入;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税收规定确认的应纳税收入或可抵减收入;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按会计核算与税收规定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按会计核算与税收规定确认的可抵减暂时性差异。
6.第6行“5.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十一《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5列“权益法核算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产生的收益”的“合计”行的绝对值。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3列“调增金额”不填。
7.第7行“6.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根据附表十一《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分析填列。第1列“账载金额”和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
8.第8行“7.特殊重组”:填报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免税改组产生的企业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会计核算的账面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规定的收入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应纳税调整增加的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应纳税调整减少的金额。
9.第9行“8.一般重组”:填报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产生的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规定不一致应进行纳税调整的数据。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会计核算的账面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规定的收入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应纳税调整增加的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应纳税调整减少的金额。
10.第10行“9.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第3列“调增金额”或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七《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第10行“合计”第5列“纳税调整额(纳税调减以“一”表示)”。附表七第5列“纳税调整额”第10行“合计”数为正数时,附表三第10行“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第3列“调增金额”取自附表七第10行第5列;为负数时,附表三第10行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七第10行第5列的负数的绝对值。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
11.第11行“10.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填报纳税人收到不属于税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会计上计入递延收益,税收规定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产生的差异应进行纳税调整的数据。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会计核算的账面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规定的收入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应纳税调整增加的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应纳税调整减少的金额。
12.第12行“11.境外应税所得”: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第2列“境外所得”合计行。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3列“调增金额”不填。
13.第13行“12.不允许扣除的境外投资损失”: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境外投资除合并、撤消、依法清算外形成的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14.第14行“13.不征税收入”: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第12行“不征税收入总额”。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3列“调增金额”不填。
15.第15行“14.免税收入”: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行“免税收入”金额栏数据。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3列“调增金额”不填。
16.第16行“15.减计收入”: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6行“减计收入”金额栏数据。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3列“调增金额”不填。
17.第17行“16.减、免税项目所得”: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4行“减免所得额合计”金额栏数据。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3列“调增金额”不填。
18.第18行“17.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9行“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金额栏数据。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3列“调增金额”不填。
19.第19行“18.其他”填报会计与税收有差异需要纳税调整的其他收入类项目金额。
(二)扣除类调整项目
1.第20行“二、扣除类调整项目”:填报扣除类调整项目第21行至第40行的合计数。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报。
2.第21行“1.视同销售成本”: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视同销售收入相对应的成本费用。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分析填报第4列“调减金额”。
(2)金融企业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第41行。
(3)一般企业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2行。
(4)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3列“调增金额”不填。
3.第22行“2.工资薪金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企业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和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额,对工效挂钩企业需对当年实际发放的职工薪酬中应计入当年的部分予以填报,对非工效挂钩企业即为账载金额,本数据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基数;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需分析填列。
4.第23行“3.职工福利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企业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和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福利费;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职工福利费,金额小于等于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14%;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则第3列不填;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继续执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按规定应纳税调减的金额等。
5.第24行“4.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企业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和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教育经费;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金额小于等于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2.5%,或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则第3列不填;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继续执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按规定应纳税调减的金额等。
6.第25行“5.工会经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企业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和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的工会经费;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工会经费,金额等于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2%减去没有工会专用凭据列支的工会经费后的余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则第3列不填;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继续执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按规定应纳税调减的金额等。
7.第26行“6.业务招待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第2列“税收金额”经比较后填列,即比较“本行第1列×60%”与“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1行×5‰”或“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第(1+38)行×5‰”或“主表第1行×5‰”两数,孰小者填入本行第2列;如本行第1列≥第2列,本行第1列减去第2列的余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8.第27行“7.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第3列“调增金额”取自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第7行“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纳税调整额”,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第10行“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第1列“账载金额”和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
9.第28行“8.捐赠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企业实际发生的所有捐赠。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税收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捐赠限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则第3列不填;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10.第29行“9.利息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其中,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符合税收规定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的,再根据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填报;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2列减去第1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
11.第30行“10.住房公积金”: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住房公积金;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则第3列不填;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12.第31行“11.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13.第32行“12.税收滞纳金”: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税收滞纳金。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14.第33行“13.赞助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且不符合税收规定的公益性捐赠范围的捐赠,包括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各种赞助支出。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广告性的赞助支出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规定处理,在第27行“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中填报。
15.第34行“14.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则第3列不填;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会计核算中未列入当期费用,按税收规定允许当期扣除的金额。
16.第35行“15.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补充性质的社会保障性缴款;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则第3列不填;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会计核算中未列入当期费用,按税收规定允许当期扣除的金额。
17.第36行“16.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时,按会计准则规定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分期摊销冲减财务费用的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和第3列“调增金额”需分析填列。。
18.第37行“17.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19.第38行“18.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年度实际发生的与不征税收入相关的支出;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20.第39行“19.加计扣除”: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9行“加计扣除额合计”金额栏数据。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3列“调增金额”不填。
21.第40行“20.其他”填报会计与税收有差异需要纳税调整的其他扣除类项目金额,如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应结转的存货成本、一般重组和特殊重组的相关扣除项目调整。
(三)资产类调整项目
1.第41行“三、资产类调整项目”:填报资产类调整项目第42行至第48行的合计数。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报。
2.第42行“1.财产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需报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金额,以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转让、处置所得(损失)和金融资产转让、处置所得等损失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税务机关审批的本纳税年度财产损失金额,以及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转让、处置所得(损失)和金融资产转让、处置所得等损失金额,长期股权投资除外;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3.第43行“2.固定资产折旧”: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固定资产”第7列“纳税调整额”的正数;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固定资产”第7列“纳税调整额”负数的绝对值。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
4.第44行“3.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7行“生产性生物资产”第7列“纳税调整额”的正数;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7行“生产性生物资产”第7列“纳税调整额”的负数的绝对值。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
5.第45行“4.长期待摊费用”: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0行“长期待摊费用”第7列“纳税调整额”的正数;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0行“长期待摊费用”第7列“纳税调整额”的负数的绝对值。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
6.第46行“5.无形资产摊销”: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5行“无形资产”第7列“纳税调整额”的正数;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5行“无形资产”第7列“纳税调整额”的负数的绝对值。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
7.第47行“6.投资转让、处置所得”:第3列“调增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需分析附表十一《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后填列。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
8.第48行“7.油气勘探投资”:第3列填报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6行“油气勘探投资”第7列“纳税调整额”的正数;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6行“油气勘探投资”第7列“纳税调整额”负数的绝对值。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
9.第49行“油气开发投资”:第3列填报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7行“油气开发投资”第7列“纳税调整额”的正数;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7行“油气开发投资”第7列“纳税调整额”负数的绝对值。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
10.第50行“7.其他”填报会计与税收有差异需要纳税调整的其他资产类项目金额。
(四)准备金调整项目
第51行“四、准备金调整项目”: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第16行“合计”第5列“纳税调整额”的正数;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第16行“合计”第5列“纳税调整额”的负数的绝对值。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
(五)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
第52行“五、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从事房地产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润;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本期将预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其结转的预售收入已按税收规定的预计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润转回数。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
(六)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
第53行“六、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特别纳税调整规定,自行调增的当年应税所得。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七)其他
第54行“六、其他”:其他会计与税收存在差异的项目,第1列“帐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报。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调增金额栏、调减金额栏大于等于0。
第55行“合计”:调增金额、调减金额分别等于第1、20、41、51、52、53、54行之和。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3+...+19行。
2.第20行=第21行+22行+...+40行。
3.第41行=第42+43+...+50行。
(二)表间关系
1.一般企业:第2行第3列=附表一(1)第13行。
金融企业:第2行第3列=附表一(2)第38行。
2.第6行第4列=附表十一第5列“合计”行的绝对值。
3.第12行第4列=附表六“合计”行第2列的绝对值。
4.附表七第10行第5列为正数时:
第10行第3列=附表七第10行第5列。
附表七第10行第5列为负数时:
第10行第4列=附表七第10行第5列负数的绝对值。
5.第14行第4列=附表一(3)第10行。
6.第15行第4列=附表五第1行。
7.第16行第4列=附表五第6行。
8.第17行第4列=附表五第14行。
9.第18行第4列=附表五第39行。
当主表23行为负数时:且23行负数的绝对值大于附表三第18行第4列,则附表三第18行第4列=附表五第39行=0;当主表23行为负数时:且23行负数的绝对值小于附表三第18行第4列,则附表三第18行第4列=附表五第39行=主表23行负数绝对值
10.一般企业:第21行第4列=附表二(1)第12行。
金融企业:第21行第4列=附表二(2)第41行。
11.第27行第3列=附表八第7行。
27行第4列=附表八第10行。
12.第39行第4列=附表五第9行。
13.附表九第1行第7列为正数时:
第43行第3列=附表九第1行第7列。
附表九第1行第7列为负数时:
第43行第4列=附表九第1行第7列负数的绝对值。
14.附表九第7行第7列为正数时:
第44行第3列=附表九第7行第7列。
附表九第7行第7列为负数时:
第44行第4列=附表九第7行第7列负数的绝对值。
15.附表九第10行第7列为正数时:
第45行第3列=附表九第10行第7列。
附表九第10行第7列为负数时:
第45行第4列=附表九第10行第7列负数的绝对值。
16.附表九第15行第7列为正数时:
第46行第3列=附表九第15行第7列。
附表九第15行第7列为负数时:
第46行第4列=附表九第15行第7列负数的绝对值。
17. 附表九第16行第7列为正数时:
第48行第3列=附表九第16行第7列。
附表九第16行第7列为负数时:
第48行第4列=附表九第16行第7列负数的绝对值。
18. 附表九第17行第7列为正数时:
第49行第3列=附表九第17行第7列。
附表九第17行第7列为负数时:
第49行第4列=附表九第17行第7列负数的绝对值。
19.附表十第17行第5列合计数为正数时:
第51行第3列=附表十第17行第5列。
附表十第17行第5列合计数为负数时:
第51行第4列=附表十第17行第5列的绝对值。
18.第55行第3列=主表第14行
19.第55行第4列=主表第15行
工资金薪金支出中的账载金额是实际计提数;税收金额是实际发放数并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主要是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各地对于工资方面不太一致,总的原则是计提并发放后才可以,否则调增。以北京为例,国税和地税不同,国税要求12月计提没发放的需要调增,第二年发放后下年度调减。地税的政策是12月计提的,只要在次年汇算清缴前发放即可,如果到汇算清缴时还未发放,则需要调增。
有几个关键的项目的账载金额和税收金额会存在不一致,其中账载金额都是按照实际账面数字填写。
1、业务招待费:税收金额是实际发生的金额的60%与销售金额的0.5%之间的较低者。
2、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税收金额是销售金额的15%。
3:捐赠:税收金额是当年利润的12%
4、员工教育经费:税收金额是工资总额的2.5%;工会经费:税收金额是工资总额2%;福利费:税收金额是工资总额的14%
其他的还有,太多,可以找本税法的书看看。
另外工资一般是账载金额和税收金额一致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