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怎么样

2024-12-04 01:3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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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人寿”)是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太平”)旗下的专业寿险公司,公司拥有86年品牌历史,1929年始创于上海,1956年移师海外专营寿险业务,曾是中国近现代史上实力最强、规模最大、市场份额最多的民族保险企业之一,也是现今中国保险市场上经营时间最长和品牌历史最悠久的中资寿险公司之一。

2001年11月,中国太平(时为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太平人寿为经营主体,全面恢复经营境内人身保险业务。2001年12月5日,太平人寿宣布在境内复业经营。复业后的太平人寿总部设在上海,目前,公司注册资本金100.3亿元人民币,是我国大型寿险公司之一。太平人寿服务网络基本覆盖全国,已在国内29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开设37家分公司和1000余家三、四级机构。2012-2014年,中国太平稳步推进“三年再造一个新太平”战略,太平人寿作为集团旗舰,在集团公司的统筹规划和支持下,全面达成“三年再造”的各项指标,实现总保费、净利润、总资产翻番,截至2014年底,公司总资产超过2800亿元人民币,期末有效保险金额超过1.56万亿元人民币。
境内复业以来,太平人寿成功地走出了一条改革创新、专业发展之路:紧密围绕“用心经营 诚信服务”的经营理念,创建了具有太平特色的公司经营与业务发展模式;强化以“创新”为特色的核心竞争优势,建立起“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管理体系;坚持以高标准、严要求引进人才,培育出一支具有竞争力的员工队伍;坚持“价值持续增长”的理念不动摇,业务结构不断优化,品质指标持续提高,企业内含价值不断提升。2010年至2014年,太平人寿连续五年获国际权威评级机构惠誉国际(FITCH)“A-”评级。惠誉认为,太平人寿有较好的商誉、管理水平、经营环境和发展前景,具有较强的偿付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复业以来,太平人寿依托中国太平综合性、多元化经营平台,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周全的保险保障和一站式、一揽子金融理财服务。公司在个人代理、银邮代理、电话销售、网络销售等渠道提供涵盖人寿、意外、健康、年金等多种类型的保险产品,并通过高品质、多元化的专业服务,为客户提供周到的健康管理、贴心的养老服务、安全的财富配置,不断提升客户服务水平,着力创建卓越的客户体验。截至2014年底,公司客户总量超过3100余万人次,累计向客户支付赔款和生存金总额近230亿元人民币,充分发挥了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支柱的职能。作为保险央企成员公司,太平人寿恪尽企业职责,积极参与各项公益事业,在教育公益、绿色环保、扶贫帮困、灾害救助等方面主动承担起企业社会责任,公司品牌形象和企业声誉获得客户、员工和社会的高度认可。
2015年,是中国太平“打造最具特色和潜力的精品保险公司”战略实施的第一年,也是太平人寿的“创新基础年”,作为集团公司“精品”战略实施的“领头羊”,太平人寿将持续夯实基础、开拓创新,提升专业服务,争创行业一流,力争为中国太平“精品”战略的全面达成贡献更大的力量

扩展资料:

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简称寿险,人寿保险: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且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1]。和所有保险业务一样,被保险人将风险转嫁给保险人,接受保险人的条款并支付保险费。与其他保险不同的是,人寿保险转嫁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存或者死亡的风险。

2017年12月1日,《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正式实施,规定人寿保险标准英文名为Life Insurance。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太平人寿保险

回答2: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人寿”)拥有85年品牌历史,1929年始创于上海,1956年移师海外专营寿险业务,曾是中国近现代史上实力最强、规模最大、市场份额最多的民族保险企业之一,也是现今中国保险市场上经营时间最长和品牌历史最悠久的中资寿险公司之一。
2001年11月,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太平”,时为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太平人寿”名义,全面恢复经营国内人身保险业务。2001年12月5日,在中国加入WTO前夕,太平人寿宣布在国内复业经营。复业后的太平人寿总部设在上海,目前,公司注册资本金100.3亿元人民币,是我国大型寿险公司之一。太平人寿服务网络基本覆盖全国,已在国内28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开设35家分公司和900余家三、四级机构,青海分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正在筹建中。截至2013年底,公司总资产超过2000亿元人民币,期末有效保险金额超过1.3万亿元人民币。
国内复业以来,太平人寿成功地在后“WTO”时代,走出了一条改革创新、专业发展之路:紧密围绕“用心经营 诚信服务”的经营理念,创建了具有太平特色的公司经营与业务发展模式;始终坚持“专业化经营、体系化运作”的经营思路,构筑起稳固的业务发展平台,建立了领先的运营服务体系;坚持“高素质、高品质、高绩效”的“三高”人才发展战略,培育出一支具有竞争力的员工队伍;坚持“价值持续增长”的理念不动摇,业务结构不断优化,品质指标持续提高,连续八年盈利,企业内含价值不断提升;强化以“创新”为特色的核心竞争优势,深化以“诚信、专业、价值”为核心的企业文化,奠定和巩固了公司持续健康成长的内在基因。2010年至2013年,太平人寿连续四年获国际权威评级机构惠誉国际(FITCH)“A-”评级。惠誉认为,太平人寿有较好的商誉、管理水平、经营环境和发展前景,具有较强的偿付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复业以来,太平人寿依托中国太平综合性、多元化经营平台,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周全的保险保障和一站式、一揽子金融理财服务。公司在个人代理、银邮代理、电子商务等渠道提供涵盖人寿、意外、健康、年金等多种类型的保险产品,用以满足客户养老、教育、疾病、医疗、生存、身故、残疾等多方面的保障需求。截至2013年底,公司已累计为2900余万客户提供了保额高达14.96万亿元人民币的保险保障,累计向客户支付赔款和生存金总额超过150亿元人民币,充分发挥了保险“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的职能。同时,太平人寿还勇于承担企业公民的社会责任,公司品牌形象和企业声誉获得客户、员工和社会的高度认可。
2012年,中国太平列入中央管理,以此为新契机、新起点,中国太平确立了“打造世界金融服务杰出的中国品牌”的愿景和“三年再造一个新太平”的战略目标。作为新时期中国太平战略实施的“领头羊”和战略支撑力量,太平人寿勇担责任,积极践行“一个客户、一个太平”的品牌战略,开拓进取,改革创新,提升专业服务,争创行业一流,力争为中国太平企业愿景的成功实现贡献更大的力量。

回答3:

很多小伙伴购买保险的时候,更加偏好选择大公司的产品。太平洋保险公司就是其中之一,想了解更多大保险公司,可以点击这里哈。【《2020保险公司全国排名新鲜出炉!谁才是实至名归的保险“大公司”?》】

接下来,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太平洋保险公司吧。

1、集团介绍

太平洋保险,是在1991年5月13日成立的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基础上组建而成的保险集团公司,总部设在上海。

太平洋保险是国内领先的综合性保险集团,并是首家A+H+G(上海、香港、伦敦)三地上市的保险公司。

公司连续9年入选《财富》世界500强,排名进至第199位。
2、风险管理

2020年第一季度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都为254%,虽然较上一年最后一个季度有所下滑。

但是偿付能力充足率也不是越高越好,只要达到了监管要求就好,不必过于追求这一数值的高低。

此外,2019 年二季度以及 2019 年三季度的风险综合评级结果分别都为A。

奶爸总结:
总的来说,太平洋保险公司还是非常安全可靠的。

回答4: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是一家知名度比较高的保险公司,综合实力是非常不错的。如果有不知道应该挑选保险公司的朋友,不妨看下这篇深度好文:当我们在看保险公司的时候,究竟要看啥?

下面学姐主要从公司背景和偿付能力两方面介绍一下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保司背景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称:太平人寿)是中国大中型寿险企业之一,于2001年在上海成立,隶属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注册资本为100.3 亿元,总资产超6000亿元,资金实力是比较雄厚的!

目前,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已开设37家分公司和1100余家三级及以下机构,服务网络基本覆盖全国。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主要经营人身保险业务,大家熟知的重疾险、医疗险、寿险、意外险、年金险等人身保险这家公司都有。如果想了解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保险产品,可以点击这篇文章:太平人寿怎么样靠谱吗?一文告诉你答案!

2、偿付能力

如果保险公司想要偿付能力合格,需要达到银保监规定的以下标准: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大于等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大于等于100%;风险综合评级为B类及以上。

根据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其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23.55%,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47.10%,最近两次(2021年第4季度和2022年第1季度)的风险综合评级结果分别为A类和AA类。这么看来,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偿付能力的指标都远超标准线,所以大家不用担心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赔不起保险金的问题。

如果还有朋友担心保险公司破产会影响自己的保单,可以看下专家是怎么说的:保险公司破产了,我买的保险怎么办?

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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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5:

附:
2、《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鸿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C款条款》及分析
条款: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元。
分析:直接把客户的投保金额转变为基本保险金额,而且投保金额远远大于基本保险金额(10:1),以后的所谓的现金价值就是在基本保险金额的基础上计算的,(具体方法并不公开)这使客户资金直接缩水90%。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分析:限额没实际数字,即你投入再多也拿不到相应保险金。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分析:即把投保金额直接存成了终身死期。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 定承担保险责任:
祝福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9%给付一次祝福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首期祝福金于本合同生效日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分析:即基本保险金的9%,每份90元。不是投保金额的9%。
祝寿金 自被保险人60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投保年龄为60周岁的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的5%给付一次祝寿金,直至被保险人生存至79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首期祝寿金于被保险人60周岁的自本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投保年龄为60周岁的,首期祝寿金于本合同生效日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若被保险人在79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我们不在给祝寿金。
分析:返还总投保金额的5%,二十年返完。返完不会再给,即使你活到100岁也不管你了,如没返完就身故的,不在给付。大篇幅论述这条规定自有其意义所在,在此不做分析。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扣除已给付的祝寿金后的余额。
分析:给的就是你二十年前存入的本金。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分析: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永远都低于投保资金,如果你活得足够长,拿完了本金,也许能拿到少的可怜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你如果出生就入保的话,你还健在,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以归0了。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分析:即不负担保险还要扣保金,因为你死的不符合规定,责任不在他。
4.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
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我们每个保单年度会向您提供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分析:也不说用什么资金参加分红,实际是用投保金额缩水后,总资金的10%在分不确定的红利。其余90%的资金红利是为公司买单的。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指本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现金价值见本合同相应栏目。
分析:用客户投保金额为保险公司开支高额佣金、提取风险金、储蓄金、管理费、手续费等后的余额及利息。具体算法并不公开。但总之是把保险公司应承担的风险转嫁到客户身上的一种方法。现金价值永远高不过保费,因为这是在客户投保资金转换成基本保险金基础上计算出来的。狐狸的尾巴永远长不过它的身体。
6.2 保单质押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质押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当日24时起,本合同终止。
分析:不说能代多少,用自己的钱代给自己,还得给人利息,受制于人的感觉很不错吧。
9. 合同解除
☆9.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分析:退还的是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并非投保资金,在条款2.4保险责任中身故保险金也是退的现金价值,这应该说现金价值就是客户投保的价值,保险是以低保高才叫保险,客户投保金额一直高于现金价值,这叫什么保险,怎么保险。即使在身故时也拿不回全部保金及利益。这对客户公平吗?这条规定,还明显加重了客户的违约责任,使客户即使明白了,也不敢轻易退保,这就是上了贼船不由人了,买到的不是保险而是风险。
其余条款不再分析
总之这款产品如以保险及分红为主体的产品,毫无存在的价值,这些条款的规定对客户来说是不公平的,其对客户来说不但毫无保险也无利益,而且也不方便还存在巨大风险。很简单的算法,十万元存入银行,不说二十年死期,就按年利3%计算,一年就3000元,拿出几百元去买个意外风险保险、医疗保险什么的,保障有多大,对比此合同的“保险责任”,相信大家都能正确对比吧。而剩余的利息,也比起每年900元的祝福金及不确定的红利要高得多。不知保险公司订立此合同的目的是什么?如果其有存在的价值,就因以其存在的价值为主体推出产品,不应这样不负责任的误导客户,使客户做出显失公平的表达,违背客户订立合同的目的,遭受到巨大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这样做违背了公平诚信原则,以构成合同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