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超限运输车辆标准 根据《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2000年2号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即为超限运输车辆: (一)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 (二) 车货总长18米以上; (三) 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四) 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千克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