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平衡理论及著作权的论述:
著作权法律制度是一种分配围绕作品所产生的各方权益的利益平衡机制,其中著作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是著作权法利益平衡机制的立足点,其体现了著作权法利益平衡机制之精髓.在当代各国的著作权立法和著作权国际公约中,利益平衡始终是永恒的主题.作为著作权法的价值目标和理论基石,利益平衡机制的建立对著作权法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利益平衡是现代著作权立法的基本精神,也是著作权法修改和著作权制度设计的指南。从著作权制度的历史看,在著作权法中确立利益平衡原则是一个渐进过程,著作权法在平衡作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是成功的。著作权法利益平衡的基本原则与要求是适度的保护水平、追求著作权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间的平衡、确保公众对作品的适当接近等。
著作权这一权利的授予具有独特性,这在于权利的赋予具有特定的政策目标,像美国《宪法》的著作权政策目标通常被描述为在授予著作权人和公众权利之间的一个精妙的平衡。著作权法则是调整因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围绕作品所产生的利益关系是著作权法调整的核心。著作权法实际上是一部分配作品权益的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被认为是一种平衡的设计,在限制获得保护作品的成本和对作品提供激励所产生的利益之间存在一个平衡问题。”著作权法是在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实现精妙平衡的法律机制,是协调著作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器”。
在著作权法中的限制条例。以及保护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