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因此公安机关不能够以“曾用名”办理、制作身份证。
依据《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规定,签发以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为凭据,曾用名只是居民身份证申领人过去的用名,改换现名后已经失效,自然不能作为申领身份证的用名。
一个身份证号码对应一个名字,对应一个人,一个人不能同时存在两个身份证号码。懂吗?细则可以查看相关法律。其实我也不懂,只是想安慰你一下,没什么可郁闷的
曾用名是你曾经用的名字。
也就是说你现在不用这个名字了,怎么给你办理身份证啊。哪用什么规定啊?
如果你真想办理,那就改名,把曾用名改为现用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