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是这样子规定的:已完成录入打印并签名的病历不得修改。
第四章 打印病历内容及要求
第三十一条 打印病历是指应用字处理软件编辑生成并打印的病历(如Word文档、WPS文档等)。打印病历应当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录入并及时打印,由相应医务人员手写签名。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打印病历应当统一纸张、字体、字号及排版格式。打印字迹应清楚易认,符合病历保存期限和复印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打印病历编辑过程中应当按照权限要求进行修改,已完成录入打印并签名的病历不得修改。
“电子病历”需打印出来的,实际意义是非真正的电子病历,规范的称谓应是“信息系统打印病历”。因为真正意义上的电子病历是需要有“电子签名”(固化时间戳,要有防伪及CAA等认证,在2013年国家卫计委承认的只有六家,现在情况没具体调查),所以说,凡是仍需要打印出来手签的,实际意义是打印手签病历才具法律效力,后台的信息系统生成病历是无法律效力的。
上述观点明确了,这个问题就好作答。我们利用信息系统完成病历,即理论上,信息系统内的编辑生成病历与打印出来病历应一致。
无论在院运行的病历还是出院的终末病历只要时限内(在院的按相关病历书写时限;出院的正常患者出院3天,死亡病历7天)均可以在信息系统下修改,再重新打印。
如果超过时限才发现打印出来的病历有瑕疵,则明确打印手签病历是法律效力文书,只要按纸质病历书写规范要求,手动规范修改即可,不能再修改信息系统内的电子内容。否则时限外修改均有后台痕迹,容易造成篡改病历的隐患。
最后,篡改病历是违法行为。
病历的修改不同于病例的突改修改病历是合法行为,而涂改病历是法律严格禁止的行为,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如漏掉重要内容需要补上,即应当在发现后及时补记位置与上次相关病程记录相邻注明补记时间并签名,也可以与上级医生同时签名
第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规定: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是不允许的,是
应该是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