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证的前6位数字为最初办理居民身份证时的县级行政区划的行政区划代码,人的户籍是可以变动的。1984年4月6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1985年9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85]第29号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对居民身份证的登记事项没有设立标识码,无法对个人的唯一性设立个人标识。1986年11月份国务院批准并由公安部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实施细则》弥补了漏洞,对居民身份证实行居民身份实行编号制度,1999年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实施细则》作了修订,原文:第二条 居民身份证的编号使用公民身份号码。户口登记机关在为公民办理出生登记时,按照GB11643-1999《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 为公民编制公民身份号码。第三条 居民身份证式样和制证工艺以及申领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公民身份号码编号工作使用的《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由公安部制定。为了对个人设立唯一性的标识,也为了便于查询原来颁布的居民身份证的出处,原来的GB 11643-89《社会保障号码》和GB 11643-1999《公民身份号码》及以及现在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都对公民身份号码的编制作了原则规定: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此语句就是实质不因我国的县级行政区划的频繁变动而变动!所以个人的户籍信息的变更不会改变曾经有效的行政区划内的公安户籍部门为个人编制的公民身份号码。关于县级行政区划代码的变动,只能在民政部、国家统计局、国家标准委以及公安部机构内可以查询到曾经有效的县级行政区划和行政区划代码了。国家信息对个人的查询不是很方便,现行国家统计局中查询行政区划代码只能查询每年变更后有效的行政区划,不是查询出原来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公民身份号码的前6位行政区划代码的出处,这是政权的信息不对称的现象!
身份证号码是终身不变的(特殊情况除外,如:身份证号码与他人重号的,需更换身份证号码),户口在国内迁移,都不会改变身份证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