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去街边卖发票的那儿弄发票,那是错上加错,40万的发票,足以构成犯罪,相当于火上浇油,万不可取。
2、丢失发票,在实际操作中是时有发生的事情,不是不可弥补的。应该是先将此发票登报挂失,声明作废。事后取得税务机关的相关证明、原发票记账联的复印件(让对方再开一张是不现实的),加盖开票单位的发票章,再用其记账就可以了。
只要你单位接受的是正规的税务局同意开的发票,是正规发票,你可以去对方单位,把他开给你的发票存根联复印下来,然后加盖对方单位的公章或财务章就可以了 ,并向你的税务局报告说明情况.就可以记帐.千万不要买发票,那是犯错误.如果你还不清楚,也可以找你们的税务局,请他们给你出主意和解决的方法.
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但对发票丢失如何记帐问题目前税收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
我建议你先和对方沟通一下,让他们到税务局去写书面报告,然后在看税务局怎么说,我想是可以解决的,不用太着急。最后让他们在给开一张。事情总会解决的,祝你好运。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
不得丢失。丢失发票应于发票丢失的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通过报刊和电
视等传播媒介公告声明作废。
应当注意的是,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发现“作废声明”不规范的问题。例如,
翻开报纸,不难发现不少业户遗失发票的作废声明往往会出现这些毛病:一是没有说
清丢失发票的全称;二是只讲发票号码,不讲字轨,等于把不该作废的同号码发票
“作废”了;三是没有讲明发票的金额位数。为了防止出现以上现象,业户应使用县
以上税务机关监印的统一格式的遗失声明,凡不使用规范格式的作废声明稿件,新闻
单位一律不予受理。对丢失的大量大额的发票,应由丢失发票的业户经税务机关同意
后把数量充足的“遗失声明”印发至当地有关工商企业和有关税务、公安机关。
去对方单位,把发票存根联复印下来,然后加盖对方单位的公章或财务章就可以入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