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不是一个法
《劳动法》已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现行劳动法规对工作时间的规定:
1. 标准工时制(单位实行标准工时制不需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
劳动者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休息2天。
全年休息天数:2天*52周=104天;
全年法定节日休假天数:元旦1+春节3+劳动节3+国庆节3=10天;
全年休息、休假天数合计:114天。
全年工作天数:365天-114天=251天。
2. 综合工时制(单位实行综合工时制需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
执行标准工时制对工作时间的规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上班天数和日工作时间,但是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周工作天数不得超过6天,周休息天数不得少于1天。
3. 不定时工作制(单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需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
不执行标准工时制对工作时间的规定,实行弹性工作时间,没有加班工资,没有补休(调休)。
二、现行劳动法规对加班工资的规定:
1. 在工作日加班的,发给加班工资,按照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2. 在休息日加班的,劳动者享有休息权,优先安排补休(调休),补休(调休)时间与加班时间相等。如果不能安排补休(调休),则按照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3. 在法定节日加班的,不允许安排补休(调休),只能按照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不能以安排补休(调休)代替支付加班工资。因为,法定节日对于劳动者来说,其节日的休假比平常休息日的休息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和具有不可调换性。节日加班影响了劳动者只有在节日才能够进行的精神文体旅游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这是用补休(调休)的方法无法弥补的。
三、调休
在劳动者加班后优先安排补休(调休)的,由于补休(调休)时间等于加班班间,所以不再发给加班费。
四、对“问题补充”的答复
1. “有这个规定”。
详见《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链接:http://www.hroot.com/lawarticle/html/2005-12-19/2005121992756.htm
2. “可以这样子”。
详见《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链接:http://trs.molss.gov.cn/was40/mainframe.htm
怎么感觉这个问题问答好几次了。。。
劳动合同法是08年一月一日施行的新法,劳动法也继续有效,但是劳动合同法属于特别法,法律适用上优先。
关于工作时间方面没有变,还是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
加班费也没有改变,双休日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要么支付双倍工资,要么安排调休。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不适用调休,必须发三倍工资。
加点费也一样,一天超过8小时就要支付150%工资的加点费,不适用调休。
《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不是一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