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根据转学来的学生的学历和认知程度编入适当的班级叫插班,转学来的学生叫插班生借读生。
“借读”有两种理解:
1、学生的学籍在甲校而在乙校就读,则为借读。
2、学生的户籍在甲地而在乙地就读,则为借读。
原来的规定:
普通高中学校可以收取择校费,但不能收取借读费。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小学、初中)原来可以收取借读费,但不能收取择校费。
现在,有的地方从2006年9月1日起、有的地方从2007年9月1日起,全国各地最迟从2009年1月1日起,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再收取(取消)借读费、书费、杂费。
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