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招标人具有“利害关系”的情况比较复杂,通常是指潜在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存在隶属关系、个人关系、经济关系三个方面的关系,均可以认定为潜在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
隶属关系,主要指招标人与潜在投标人之间相互控股或参股,或者有行政主管关系。
个人关系,指的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等高管人员与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等高管人员存在夫妻关系、亲属关系或者为同一人的情况。
经济关系,指的是潜在投标人为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等情形。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这条规定的目的是,与招标人具有利害关系的企业投标,容易与招标人产生协同一致或串通,影响招标公正性。
是招标人法定代表近亲属或有其他社会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招标的公正性的。”
简单的说就是和招标人有利益关系,不管是债务还是债权,防止招标人有倾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