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不算犯罪,可以开无犯罪记录证明。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也就是说“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犯罪”是“刑罚”的意思,“刑罚”的种类规定在《刑法》中。
根据《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规定,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规定,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行政拘留不属于《刑法》中的任何种类,既不属于主刑,也不属于附加刑。简言之,与犯罪无关。即使受过行政拘留的处罚,也可以到户籍地派出所等公安机关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刑事拘留在生活中容易混淆,行政拘留一般由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作出,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司法拘留由人民法院作出,一般是对实施了严重妨害诉讼活动的人采取限制其短期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而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人民检察院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刑事拘留不是行政处罚,也不是刑罚。
扩展资料:
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的区别
1、性质不同
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保障性措施,是一种诉讼行为,其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本身不具有惩罚性;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的一种处罚方式,实质上是一种行政制裁,其目的是惩罚和教育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
2、适用对象不同
刑事拘留适用于刑事案件中涉嫌犯罪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行政拘留适用于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两者有着罪与非罪的界限。
3、羁押期限不同
对于一般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是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长拘留期限为37日。而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是15日。
4、刑事拘留有没有案底
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是对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暂时性剥夺人身自由进行调查的手段,一般刑事拘留的期限为三天,对属于结伙、流窜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公安机关进行 侦察如认为犯罪证据确凿应当保送检察院批捕。
对于证据不足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刑事处罚的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予以解除刑事拘留,就是说释放,视情况而定也可以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也就是说被刑事拘留以后有可能会有案底(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但是还有条出路就是无罪释放,这样是不可能留下案底的。
所以,只是刑事拘留是不会有案底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治安管理处罚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刑法
曾被行政拘留,可以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并不属于刑罚,当然可以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根据《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规定,案底是指某人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保存。
行政拘留不属于犯罪记录的案底,但是,被行政拘留的记录在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应当是可以查到的。
扩展资料:
中国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就规定了行政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政拘留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行政拘留随着《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治安管理处罚法》取代,行政拘留制度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根据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拘留是一种治安管理处罚种类,该项对行政拘留的性质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
该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该条对于适用对象作了消极性的排除规定,即对于符合某些特定情形的人员,行政拘留对其不适用,以体现人文关怀。
《治安管理处罚法》直接关于行政拘留制度的规定就是上述几个条文,其他都是针对某种具体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能否适用行政拘留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拘留
受过行政拘留的不影响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而不是对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所以不会影响。
相关规定:《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定》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事项不包括以下情形:
(一)行政
1.治安调解协议,不予处罚决定;
2.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决定,以及交通违法罚款(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3.传唤(强制传唤)、继续盘问、拘留审查等行政性措施;
4.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刑事
1.刑事和解协议、撤销刑事案件决定;
2.因没有犯罪事实(含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和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
3.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信息。
(三)行政案件办理或者刑事诉讼活动中形成的,记载案件受理、立案、调查取证、起诉、审判等内容的过程性信息;
(四)按照有关规定已被封存或者应当被封存的公民在未成年期间实施的违法犯罪的处理记录,但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