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抗诉申请是当事人的权力;
2、检察院是不是受理是检察院的权力;
3、关键是不是存在法院的判决错误,如果检察院认为法院判决存在错误,可以进行抗诉;如果检察院认为没有问题,就不可能抗诉。
不予理睬是不可能的,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公民的申诉材料应及时审查,并分别予以处理:
(一)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应在三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有关部门,并通知申诉人;
(二)对认为需要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应制作《刑事申诉提请立案复查报告》,经本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检察长批准后立案复查;
(三)对不需要立案的刑事申诉,应制作《刑事申诉不立案复查通知书》,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在十日内通知申诉人。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申诉,应立案复查: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七日内提出申诉的;
(二)原处理决定、判决和裁定有错误可能的;
(三)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检察长交办的。
首先肯定要审查,审查不立案的话有不立案复查通知书,立案复查的话,结果有立案复查通知书,不会什么都没有的。至少会电话告知
可以向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是否符合抗诉由检察院作出决定。
要审查是否符合抗诉的条件,如不符合就不能提起抗诉
依据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规定,检察机关对当事人抗诉申请,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有具体的理由和请求的应当受理,反之不予受理。
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主要有以下来源:
(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的;
(二)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的;
(三)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
(四)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
第五条 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四)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
(五)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